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贷款方式创新,完善信贷业务产品结构,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信贷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从我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借款人必须是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质押。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持有《商标注册证》并经依法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可向我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商标专用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取得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定的《商标注册证》;
(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获得河北省著名商标;
(三)商标注册证书必须在有效期限内;
(四)商标未被转让、注销或撤销。
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
(一)必须是该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
(二)企业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则上企业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产品或经营市场;
(三)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经专门的商标评估机构确认;
(四)商标专用权法律手续齐全,无任何权利瑕疵;
(五)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七)贷款人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贷款用途:借款只限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和承兑业务。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商标评估价值的50%。
第八条 贷款期限: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一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三年,且不能超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我行现行利率定价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拟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信贷人员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尤其是许可使用情况及《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信贷人员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预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设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期限、利率,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我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四条 经过我行审批同意并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后,借款人应在订立书面贷款合同之日起1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由我行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1、商标申请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的;
2、商标专用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的;
3、商标专用权有效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4、商标专用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
5、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6、商标专用权已转让;
7、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十七条 我行在发放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应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影响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市场价值因素,持续评估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八条 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以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贷款人优先受偿后,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贷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前,可就处置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第二十条 因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注销登记。贷款人应同时将该质押的《商标注册证》等相关资料交还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我行各分支机构应切实严格贷款的管理,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防范贷款风险、制定贷后管理方案。严格按照规程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要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用途使用,按期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偿贷能力。
第二十三条 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河北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质押的,可优先予以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贷款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保函等业务股权质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管理规定办理。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所依据的的法律范围较广,包括担保法、商标法、物权法以及合同法。只有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进行管理,才能更好地发挥企业优势,带动企业经济的发展,同时促进金融行业的规范化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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