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工地受伤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解决

在工地受伤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解决在我们遇到工伤这种问题的时候,要注意我们是否与聘用工地或者单位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以及合同上是否有相应的条例。没有相应合同规定,这些保险待遇也是国家给劳动者 的一个保障,这样你就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聘用工地索要相关的经济赔偿。
   一、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
   二、适用情况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叁)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叁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塬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叁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十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看完我们上述的描述,相信您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如何解决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了,我建议您在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千万不要慌张,您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在遇到更多不懂的不明白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高利贷有怎样的表现形式
      高利贷有怎样的表现形式一、高利贷有怎样的表现形式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


·垫资承包工程,完工后收不到工程款,怎么处理?
      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垫资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1、全额垫资施工。事前全额借款垫资或者约定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按照约定支付工......


·一、借道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一、借道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借道超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确定责任划分,然后根据责任的比例划分来进行赔偿金额确定。当然了,在这过程当中的话,交......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和内容有那些?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和内容有那些?在这个信息化的互联网言论自由时代,看个直播阅篇文章我们都已习惯性的发表评论,阐述自己的想法,而由......


·哺乳期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两人的婚姻出了问题,如果可以协商,就可以直接离婚,但如果两人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那么,哺乳期间的女性是否可以离婚呢?下面我们就向......


·醉驾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醉驾的判刑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答辩人: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答辩人: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简述股东代表诉讼是什么
      简述股东代表诉讼是什么一、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批捕之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羁押期限要重新计算吗?
      一、批捕之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羁押期限要重新计算吗?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立案侦查(并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遗产继承纠纷是确认之诉吗
      遗产继承纠纷是确认之诉吗?1、遗产继承纠纷属于确认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


·工伤职工去哪里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职工去哪里申请工伤鉴定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