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离婚保全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一、离婚保全财产的范围是什么?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的财产是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为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公平平等的处理,避免一方私自转移财产或者隐瞒财产,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财产保全处理,具体情况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对相关情况进入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外国收养人一次能领养几个中国儿童?
      外国收养人一次在中国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是双胞胎或生活在同一福利机构的兄弟姐妹除外)。在华已经收养了一名子女的外国收养人如果还想再收......


·一、执行阶段放弃继承是否允许?
      一、执行阶段放弃继承是否允许?执行阶段放弃继承是允许的,放弃继承权既可以口头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则需要写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在我国房屋他项权证作用主要是什么?
      其实平时在租赁或者是抵押关系当中都会产生一种特殊的权利叫他项权,虽然说现在我国的他项权的登记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并不够完善,但人们在生活当中......


·一、无证驾驶加醉驾肇事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无证驾驶加醉驾肇事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无证驾驶加醉驾肇事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


·知识产权中的商标存在字体侵权吗?
      知识产权中的商标存在字体侵权吗?首先第一种情况,如果企业的商标字体设计源自正相关的正版电脑字体库,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判定构成侵权的。在此,......


·二手房没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过户
      一、二手房没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过户理论上说,二手房一般需要三证才可以交易,没有土地证是不可以交易的。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房子还是可以过户......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适用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我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


·子女和父母已经分户,子女无法继承
      子女和父母已经分户,子女无法继承在农村,一般孩子和父母一分户就意味着变成了两家人,因为孩子已经有了自己的宅基地,再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就相当......


·下班期间在厂里脑出血算不算工伤
      下班期间在厂里脑出血算不算工伤一、下班期间在厂里脑出血算不算工伤算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


·一、起诉离婚孩子两年内抚养费是如何计算的?
      一、起诉离婚孩子两年内抚养费是如何计算的?我国《婚姻法》原则性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抚养费负担的多少和期限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