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立案侦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立案侦查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1、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4、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举报人等在法庭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密。(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会碰到自己解决的不了的问题,那么就会寻求法律的帮助。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也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不管哪一种,都需要先立案,只有进行立案了,才会进行下一步的调查,起诉的时候诉讼请求一定要明确且有确凿的证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离婚该给女方赔偿费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该给女方赔偿费的情形有哪些?离婚该给女方赔偿费的情形有如下几种,1、必须是上述四种情况才可以请求离婚赔偿,也就是说必须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半个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用人单......


·法律规定美容院过敏怎么赔偿
      法律规定美容院过敏怎么赔偿一、法律规定美容院过敏怎么赔偿?赔偿标准不定。首先需要确诊过敏源就是美容院的产品才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


·企业破产法否认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企业破产法否认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欲使否认权发挥其预定作用而不致被滥用,就有必要探讨于何种情形下始得行使否认权,也就是说,有必要准确界定否......


·职工为了同时兼顾工作与家庭
      职工为了同时兼顾工作与家庭,需要来回奔波于家庭与用人单位之间。在上下班的途中,无法是采用何种交通工具,都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而在上下班的途中......


·出现哪些情况的担保特物权消灭
      出现哪些情况的担保特物权消灭一、出现哪些情况的担保特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中华人民共......


·信用卡被复制盗刷自己还不上怎么办?
      信用卡被复制盗刷自己还不上怎么办?发生盗刷的主要责任人是盗刷人。毫无疑问,当事人之直接责任人,应该由其承担银行卡盗刷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案件范围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案件范围是怎样的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纠纷之后,如果双方不能对该纠纷的处理结果达成一致,那么当事人可以申请向劳动仲裁......


·建筑工程居间费用要多少 ?
      建筑工程居间费用要多少?一、建筑工程居间费用要多少工程项目的分类和种类比较多,细分更是繁杂。自营改增之后,税费混杂更是搞不清楚,听着都有道......


·警察关押人没判刑期间叫什么?
      警察关押人没判刑期间叫什么?叫拘留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


·胎儿的继承权规定最新是什么?
      胎儿的继承权规定最新是什么?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