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数据库,可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汇编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因而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二、汇编作品的特点有哪些?1、集合性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2、独创性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三、汇编作品和合作作品有什么不同之处?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作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作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综上所述,作者完成汇编作品,要办理著作权登记,作者就是著作权人,拥有对汇编作品的所有权。这种作品不同于合作作品,其完成过程有独立性和创造性等特点。汇编作品往往是针对过去的一些作品的汇总编辑,作者不得侵犯使用作品的著作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当事人要如何办理房屋赠与登记
      现实中,不管是进行房屋买卖、继承还是赠与,由于房屋在我国是属于不动产,因此在实际到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其实都是会要求当事人办理登记的。但具体......


·刑法是如何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
      一、刑法是如何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刑法上有关罚金和没收财产的规定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应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哪些......


·审计抽逃出资账务处理应该怎样处罚
      一、审计抽逃出资账务处理应该怎样处罚刑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


·广西售后返租非法集资成立吗?
      近几年来,很多开发商出台各种新的经营模式,其中售后返租就是其中,而这种售后返租一般打着高收入,低风险的形式来吸引投资者,人们发现这种投资和非......


·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四川成都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征地拆迁无小事,这是每个城市政府都十分重视的事情。近年来因为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矛盾冲突事件屡见不鲜,......


·构成非法集资是刑事案件吗?
      个人或者公司如果在没有被国家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用欺骗的手段向公众募集了大量的资产就会被认定为属于非法集资的情形,如果非法集资过程中一般都是涉及......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担任“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要面对较大的法律风险,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概括起来分两种情况:第一、......


·退伍军人私藏子弹后果是什么
      该行为构成非法私藏弹药罪,应当要判处相应的刑罚。具体量刑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申请信息公开房屋征收的相关知识是什么
      申请信息公开房屋征收的相关知识是什么信息公开是当前社会的一个聚焦点,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日常工作之一,主要发布的信息内容大多与市民朋友的利益有关......


·怎么认定医疗赔偿义务人
      怎么认定医疗赔偿义务人一、怎么认定医疗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