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监视居住可以会见律师吗

监视居住可以会见律师吗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二、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一般监视居住就是在其住所执行,特殊情况下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要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话,日后被判管制或拘役、有期徒刑的,之前的期间也是可以折抵刑期。另外就是要注意,在监视居住期间,一般情况下会见其他人需要执行机关的批准,但如果是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则就不需要格外批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标侵权纠纷应诉技巧是怎样的
      一、商标侵权纠纷应诉技巧是怎样的在面临商标侵权的纠纷时,首先应该根据法规解释界定对方的行为是否为侵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法律......


·《民法典》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典》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多久?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


·现代社会
      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健康问题。为了更好的生出优质的下一代,男女双方会去体检。早在之前的法律规定中,也是强制要求婚前体检的。但是很多人会有......


·签就业合同合同毁约需要担责吗?
      签就业合同合同毁约需要担责吗?一、签就业合同合同毁约需要担责吗?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二方解除。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罪刑事案件规定
      抢劫罪也可以说是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犯罪了,与此同时这也属于我国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因而《刑法》中对此罪的处罚规定就比较重。而现实中在对......


·已婚生下私生子犯法吗?
      已婚生下私生子犯法吗?一、已婚生下私生子犯法吗重婚罪就是在已经有婚姻协议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外面有私生子,或者是通过与其他人再一次订......


·离婚房屋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割处置始终是比较纠葛的问题,有些夫妻虽然办理了离婚手续,也协商好了房屋的分配权,但是也有人会反悔,或者家里人不同意的,出现......


·怎样才算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怎样才算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在生活中,人疏忽时难免会发生姓名被侵犯或不小心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


·社保纠纷的种类和解决办法有哪些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生育、年老、患病、伤残、死亡等原因造成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以及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制度。社......


·1、按固定损失加实际收入(纯利润)计算《成都市中
      1、按固定损失加实际收入(纯利润)计算《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第39条规定,营运......


·武汉工程纠纷律师怎么处理工程款纠纷
      武汉工程纠纷律师怎么处理工程款纠纷工程款的纠纷问题,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工程的纠纷的问题,也是不少劳动者经常遇到的纠纷问题,是涉及到自身利益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