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对哪些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对哪些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一、对哪些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八)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可见,凡是可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定也可以监视居住,但是不是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上列八种情况之一,便可以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中随意选用一种。
  
  二、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这首先肯定要看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对象要求。而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也要求监视居住人能够遵守上述的规定,若有违反,情节严重的话,则可以予以逮捕。要是情节较轻的,可以对监视居住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大爷迎娶非洲新娘属于涉外婚姻吗
      大爷迎娶非洲新娘属于涉外婚姻吗大爷迎娶非洲新娘属于涉外婚姻吗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根据......


·共同犯罪的量刑具体内容
      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团伙抢劫,首先这帮抢劫的人肯定都是犯罪了,但由于是多人参与,并且每个人在作案过程中起到的角色和作用也不一样,这种情况就是属......


·肝肾综合症的出现等于医疗过错吗
      肝肾综合症的出现等于医疗过错吗?什么是肝脏综合症呢?肝肾综合征(HRS)是指在严重肝病时发生的功能性急性肾功能衰竭(FARF),临床上病情呈进行性发......


·“二套房”指的是已经有了第一套自住房的居民购买的
      “二套房”指的是已经有了第一套自住房的居民购买的第二套自住房,之所以叫做二套房是因为二套房与第一套住房的房屋贷款、首付、税费都存在很大的差异......


·送达回证一式几份?
      送达回证一式几份?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在给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都会给当事人送达一份法律文书,当事人签收的时候有一份......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什么意思?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什么意思?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就是合同因相关原因导致无法履行的时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


·离婚财产纠纷
          在离婚案件中,不论判决或调解案件,一般都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


·退回第二次侦查期限为多久?
      退回第二次侦查期限为多久?一、退回第二次侦查期限为多久?补充侦查的期限应当是一个月。有人认为补充侦查可以是两次,每次期限一个月,两次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包括哪些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包括哪些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


·办离婚协议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办离婚协议公证需要哪些材料一、办离婚协议公证需要哪些材料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


·离婚协议可以代签么?
      离婚协议可以代签么?权利的行使是存在一定的限度的,在这个限度内行使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有朋友问,我想离婚但是不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