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工厂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

工厂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一项特殊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内在能力及素质是否与应聘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完全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也可以对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考察,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工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愿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此提出辞职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限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向职工索赔。二、试用期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吗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权利侵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及设定试用期的次数均有明确规定。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非可以无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举证劳动者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过失性情形。综上所述,对于工厂试用期是可以随时辞职的,但应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没有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都是可以随时辞职走人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我们都知道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我们都知道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进行处理。如果发生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或者重伤人员在11人以上的交......


·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如何写?
      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如何写?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如何写?父子关系,本来是浓于血的感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父子双方必......


·如何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如何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关于著作权,我国没有强行规定必须要进行登记,但就其中的软件著作权来讲,此时实行的就是登记制度,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软件......


·南京工程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南京工程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市作为一个大城市,律师事务所也是数不胜数,这些律师事务每天都在承接大大小小的案件。工程纠纷是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事件......


·注册资本过大有什么问题?
      注册资本过大有什么问题?一、注册资本过大有什么问题?1、注册资本越高,代表责任越高做一个假设,如果公司在经营期间破产或者倒闭,而本身却存......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交通事故时常发生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交通事故时常发生,而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因交通事故致死而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往往成为人们殷切关心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白它......


·找医疗纠纷的律师应注意什么?
      找医疗纠纷的律师应注意什么?一、首先选择“专业性”的医疗纠纷律师。医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科学,医疗纠纷不但涉及内、外、妇、儿等各个医疗专......


·农村房屋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房屋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


·刑事案件中帮助犯可能是主犯吗?
      刑事案件中帮助犯可能是主犯吗?刑事案件中帮助犯可能是主犯,帮助犯不一定都是从犯,教唆犯不一定都是主犯。帮助犯、教唆犯是根据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


·出了车祸肇事者逃逸有赔偿吗
      一、交强险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


·高空坠物砸死人赔偿标准如何?
      高空抛物,就是从一个高处往低处扔东西的行为,行为人的意识中,并不在意他扔的东西是否会砸到别人或者是其他的东西就将东西往下扔的行为是极其的恶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