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拒绝收房可以吗?

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拒绝收房可以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对租赁房屋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装潢,但在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即租赁期限届满后,除可拆除的未形成附和的装饰物外,形成附和的装饰物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无需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承租人对于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是为了满足自身居住的需要或者是经营需要,进行的装饰装修往往是根据承租期限的长短进行决定的,租期届满后,房屋所有人也并没有实质上的利益取得,因为装修是一个个人化和主观化的行为,对于承租人具有价值的装修,并不一定能够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认可,符合其需求的利益。因此经出租人同意的装修装饰在租赁期满之后,出租人可以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当然若是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以对承租人的装修装饰物在可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承租人因经营不善未依约支付房租,出租人解除合同导致纠纷产生,造成合同解除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的解除是由于承租人原因导致,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仅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情形下,规定了承租人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出租人乙未表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承租人甲无权主张返还装修费用。相关的租赁房屋,在租赁初期应该规定这类房屋的使用权益和相关的装饰权益。一旦承租人违反了这类合同中的条款,处理要积极地与出租人进行协商,还应赔偿相关承租者一定的经济损失。我国的司法管理部门也会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判决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夫妻一方债务能够执行共同财产么
      夫妻一方债务能够执行共同财产么夫妻另一方同意即可。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如何进行?
      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如何进行?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处理方式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


·对方违约合同需要通知解除吗
      对方违约合同需要通知解除吗?对方违约解除合同也需要通知对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


·监视居住坐牢几率大吗?监视居住抵扣刑期吗
      监视居住坐牢几率大吗?监视居住抵扣刑期吗一、监视居住坐牢几率大吗?监视居住是一种临时强制措施,目的是查清案情。坐不坐牢要看嫌疑人是不是被发......


·公司董事会成员怎么产生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怎么产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怎么产生一、公司董事会成员怎么产生?董事会作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构的业务执行机构,是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


·离婚法院开庭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离婚法院开庭被告不出庭怎么办这是离婚案件中,原告和法官都特别不希望出现的事情,因为太麻烦。离婚案件,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否则,法官就得等,即便......


·济宁如何注册运输公司
      注册公司流程:1、设立登记:免费,把准备好的公司名字、注册资金、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股东及股权比例、监事人,输入到是市场监督局网站上......


·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问题对于您来说是一生当中最重要的事情,所以在结婚的时候,一定要经过仔细的考虑后再选择是否要结婚,这样才能避免结婚以后发生离婚的现象。现如......


·罚款与罚金之间有什么不同
      罚款与罚金之间有什么不同在对公民进行处罚的时候,有时候是处罚款,而有的时候又是处罚金。这就让很多人都弄不明白了,究竟这个罚款与罚金之间有什么......


·商标注册程序具体是什么?
      商标注册程序具体是什么?一、商标注册程序具体是什么?商标注册程序分为必经程序和特别程序。必经程序是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必须要经过的注册程序......


·逃税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逃税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一、逃税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1、客体要件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