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以订立合同时为标准,可分为自始不能履行和嗣后不能履行。前者可构成合同无效;后者是违约的类型。
  
  2、 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二、商品房买卖中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另外,在《商品房买卖解释》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
  
  1、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有不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示的和默示的);应有履行的能力;违法的(即不属于正当权利的形式,如抗辩权)。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或多或少的都会出现一些问题。当然,有些问题不算大,解决起来也不复杂,于是人们往往会选择忽略。但一些严重损害到购房者利益的问题,通常就无法忍受了。并且,这样的情况,往往已经构成违约,那么作为违约的一方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五险一金按什么比例交?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五险一金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它是我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利于企业、用人单位的长远......


·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投诉?
      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投诉?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投诉??拖欠工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


·在买房时,并不是交完款项可以入住之后这间房子就属于买主了,要
      在买房时,并不是交完款项可以入住之后这间房子就属于买主了,要将所有手续全部办完才算是买房成功,其中包括最重要的房产证,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名字......


·骨折可以是工伤十伋伤残吗
      是的。认定工伤后,如果有骨折情况,按工伤伤残鉴定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来评定,有骨折的,可以评上伤残十级的。《工伤职工劳......


·瞒报疫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瞒报疫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从疫情严重区域返乡和与此类人员有无防护密切接触的个人、单位不如实报告或隐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存在多份遗嘱,哪份是有效的?
      遗嘱是生活中存在的一个很严肃的重要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很有可能导致家庭纠纷的产生,而事实上也确实有很多此类的案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遗嘱的订......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是什么?1、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


·工商行政处罚公告送达有什么内容?
      工商行政处罚公告送达有什么内容?我们都知道对于对于现在的公司和企业如果违反了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的时候就会有行政处罚。对于公司和企业的行政处......


·法律援助律师未成年可以自主选择么?
      法律援助律师未成年可以自主选择么?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概率逐年上升,一些没有监护人的流浪少年,容易发生盗窃等犯罪行为。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


·一方有精神病的离婚诉讼
      一、精神病人是不能够办理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又称为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而双方达成合意而解除。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房东强制收房需注意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房东强制收房需注意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若在合同期内,房东没有正当理由,无理强行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作为租客有权予以拒绝。而作为违约方的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