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直接签合同吗

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能直接签合同吗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法理依据: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独立,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C、诉讼主体:分公司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故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或被告作为诉讼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为便于执行,第三人可以将公司与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公司法第29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定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是无效的。B、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公司承担,但是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C、诉讼主体:依据民事诉讼法,不属于其他组织,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须有公司作为原告参与诉讼,行使合同当事人权利。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可选择将公司作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因起诉前并不知道分公司有无营业执照)。很多公司随着不断的壮大,为了发展会办理分公司,分公司分布在世界的每个地方,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所以分公司在进行招聘人员的时候,可以用自己公司的抬头进行签订合同是合法的,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大家不用担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如何理解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配售对象?
      如何理解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配售对象?一、什么是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Bond)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最新版如何规定?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最新版如何规定?道路工程对公民生活以及城市发展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道路工程体现在城市繁荣以及道路安全之中。因......


·家庭遗产分配协议书
      家庭遗产分配协议书协议人甲,长子:,身份证号码:;协议人乙,次子:,身份证号码:;协议人丙,长女:,身份证号码:;所分割的家庭遗产情......


·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中断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


·一个人可以做几家公司法人?
      一个人可以做几家公司法人?一个人可以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个是没有限制的。1、一个人可以担任多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个是没有限制的。公司......


·民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民事证据种类包括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


·满16周岁童工界定法规是什么?
      童工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也是一个在全世界都常见的一种现象,全世界对于童工的年龄限制不同,我国把年龄满16周岁作为童工的界定,对于国家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是如何规定的?各企业在生产商品时,必须要遵守安全生产的规定,若生产流程不符合规定,那么会导致职员、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


·探视权的含义
      探视权的含义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对小标的案件一审终审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对小标的案件一审终审的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丈夫欠债跑了起诉离婚怎么办?
      丈夫欠债跑了起诉离婚怎么办?一、丈夫欠债跑了起诉离婚怎么办?1、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2、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