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违反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违反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责任承担方式有进行违约赔偿和解除租赁合同等,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如果租赁合同一方违约的,应当依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三、买卖不破租赁在哪些领域限制适用?
  
  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
  
  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虽然对于承租人享有的承租权,古今立法者的态度经过了从“买卖击破租赁”到 “买卖击不破租赁”的变迁,逐步体现出一种租赁权物权化的趋势,但是,法律对租赁权效力的特殊规定只是强化了债权的效力,从而达到对租赁人权利保护的目的,但租赁权的性质不因此而改变。
  
  3、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之后,不动产的买方就有权向不动产的承租方收取租金,因为此时买方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但是如果是承租方在订立租赁合同时,一次性将租金缴给了原所有权人的,买受人可以直接在不动产的买卖价款中将租金抵消或者是要求出卖人支付相应的租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企业应该怎样清理欠款
      企业应该怎样清理欠款一、企业应该怎样清理欠款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形成数额不小的欠款,这往往是企业的利润所在,严重时,会影响......


·山东潍坊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一、山东潍坊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20%—22%,你自己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缴纳9%—12%,你自己缴纳2%;失业保险:单......


·包工程所负债务夫妻共同承担?
      包工程所负债务夫妻共同承担?一、包工程所负债务夫妻共同承担?包工程所负债务夫妻共同承担,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


·旅游途中受到损害如何赔偿 ?
      旅游途中受到损害如何赔偿?一、旅游途中受到损害如何赔偿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了医疗费......


·醉酒驾驶处罚
      醉酒驾驶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13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处以8日至10日拘留,暂扣驾照5个月,并处1800元罚款。醉......


·民事案件再审是否中止执行?
      民事案件再审是否中止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决定再审的案件......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又可以叫做工伤鉴定,实践中,往往是由工伤职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又可以叫做工伤鉴定,实践中,往往是由工伤职工自己申请进行伤残鉴定的。在确定了伤残等级之后,就可以据此要求进行赔偿。那么工伤......


·刑诉法解除取保规定都有哪些
      允许某些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肯定对于节省国家司法资源是有积极作用的,因为相对来说就不需要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在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看......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限是多久?
      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限是多久?送达就是单纯的七天。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就是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其处罚事实、理由、依......


·现在离婚的人越来越多
      现在离婚的人越来越多,离婚率也不断增加,离婚的时候无外乎有两个事情要处理,第一件就是夫妻之间财产分割的问题,另一个就是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


·加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加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是多久在我国关于建筑工程的分类是有很多种的,整个建筑工程中,只有所有分项工程都是检验合格的,那么整个建筑工程才可以被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