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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阴阳合同
  一些建筑企业屈从于发包人的压力而签订“黑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黑白合同”的出现直接造成招投标流于形式,为了维护中标合同的严肃性,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否则要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与此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二、注意事项:
  1、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经过招投标并中标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未招投标的直接发包即议标的合同,则适用合同一般变更原则,补充协议是有效的。
  2、司法解释中的结算工程价款既包括工程的计价方式(如综合费率的约定)与总造价,也包括其他对支付工程价款产生影响的内容,主要有:
  ①工期的时限约定与奖罚;
  ②质量的奖罚;
  ③工程质量奖杯的奖罚;
  ④工程款的利息结算;
  ⑤工程的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包括标化工程)、环境保护措施中的奖罚等等。以上相关事项的约定,阴阳合同有不同规定的,均以阳合同为准。
  3、阴阳合同的形成时间通常有三种:
  ①阴合同签订在投标之前,承、发包方早就对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协商,并在投标前就签订了施工合同,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只不过是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监管的。
  ②阴合同是在中标之后阳合同已签订的情况下再行签订的,这种情况往往是承包方为了应对发包方提出的难题,为便于及时结算工程价款作出的妥协之举。
  ③阴、阳合同在中标后的同一天形成,无法分清签订之先后。
  无论阴阳合同的形成时间有什么不同,只要当事人为达到逃避各级建筑主管部门监管、不缴或少缴税款、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取得竞争优势等不正当目的,就同一建筑工程项目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种行为是一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严重干挠建筑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18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故对于订立“白合同”之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未经备案的变更“白合同”实质性条款的补充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变更的情形,属于“黑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无效。
  《解释》为施工企业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如果施工企业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意识,不知道或者不领会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缺乏纠纷发生前的事前防范和纠纷发生后的及时救济措施,就会给自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此,建议施工企业在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如果接受发包方提出的垫资要求,则要将垫资条款写进施工合同中,如果另行签订垫资合同或补充协议,则应及时报送备案。同时,如果施工企业坚持发包方支付垫资利息,则一定要在合同中对利息标准做出详细约定。当然,施工企业还要注意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要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在当前的建筑行业中,施工企业往往会重视补充合同的签订、而忽视备案合同的签订,这样就存在了极大的风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签订中标合同后,承发包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但同时必须及时将合同变更的内容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只有这样,变更后的合同才会有法律效力,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通过备案后的合同得到有效保护。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建筑工程阴阳合同的相关知识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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