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基本农田上建造的养殖场,遇到拆迁有补偿吗?

在基本农田上建造的养殖场,遇到拆迁有补偿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在基本农田上建造的养殖场,遇到拆迁有补偿吗?  关于农业用地上建养殖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明确不属于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但在基本农田上不得建造养殖场,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不得占用搭建养殖场。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根据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中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二、农民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从事养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改变土地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基本用途,所以在承包地上从事养殖业经营法律是允许的,但是要细分两种情况:  1 、禁止利用基本农田发展养殖  农民的承包地分为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的用途受到最严格的限制,林果业、挖塘养鱼和任何对基本农田的破坏都是禁止的。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修建养殖场。  2、可用基本农田之外的土地  根据《畜牧法》第37条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也就是,养殖场所占土地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分的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内,土地使用人就可以直接在该地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还需要依照法律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比如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在农田上建造养殖场的注意情形:  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4、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行为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而被羁押国家应否赔偿?
      法院认为刘某某妨害公务的行为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遂判决其无罪。刘某某以错捕为由,向检察机关请求国家赔偿。根据法院判决,刘某某虽实施了......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家属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家属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起诉抚养费?
      起诉抚养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大抗辩权的要求区别有哪些
      三大抗辩权的要求区别有哪些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道义或者其他情况,可能会与他人发成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为了充分......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会改判吗?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会第一时间到事故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以调查后的结果来做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对责任进行划分之后......


·个人如何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后,可能会出于某种原因,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确定劳动关系相比,解除劳动关系更为复杂,涉及......


·公司债券融资受到限制的要求有哪些
      公司债券融资受到限制的要求有哪些公司债券融资受到限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吗?成立条件是什么?
      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吗?成立条件是什么?一、赠与合同是双务合同吗?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管理办法是什么水利水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的管理办法是什么?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遗产吗?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遗产吗?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其能作为遗产分割,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分割。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


·医疗假期中的假日是否有工资
      医疗假期中的假日是否有工资一、医疗假期中的假日是否有工资医疗假期中的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