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公房买卖不破租赁例外情况有哪些?

一、公房买卖不破租赁例外情况有哪些?并不是所有情形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以下这些情况,是不该原则限制的: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此外,如果租赁物所有人被宣布破产,法院在依法处置破产财产导致租赁物权利主体变更时,通常也被认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如果原房东与租客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内房屋的产权发生变动,租赁合同将于产权变更之日终止。那么房屋通过买卖产权完成变更后,原房东和租客的租赁关系就结束了,此时新房东有权要求租客搬走。二、买卖不破租赁和抵押权竞合冲突是什么?这种竞合或冲突通常有两种情况: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先出租后抵押。因为承租人不可能预见到后来抵押权的设立。另外,租赁权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也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因此这种情况下,仍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先抵押后出租。这种情况就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仍然适用 “先物权后债权,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用于清偿债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综上所述,公房一般都是企业修建的福利房,分配给职工使用,如果公房具备产证,就可以买卖。当然,在买卖的时候也应该遵循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不得破坏租赁权。除非存在公房被抵押或者查封情况,这样,租客就无法继续使用公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刑法中罪犯被判死缓是多少年
      一、刑法中罪犯被判死缓是多少年?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两年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


·一、动产买卖不破租赁可以吗?
      一、动产买卖不破租赁可以吗?不可以,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


·被银行告信用卡诈骗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现在很多人的消费方式都已经习惯了刷信用卡,有少部分公民在平时遵纪守法,突然之间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被银行起诉自己有信用卡诈骗的嫌疑,可能在收......


·外商投资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外商投资法基本原则是什么?外商投资法基本原则具体如下:1、不征收原则《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由于该法第三......


·审查起诉设变管辖的期限是怎么样的?
      一、审查起诉设变管辖的期限是怎么样的?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


·离婚法孩子抚养权细则规定了什么?
      离婚法孩子抚养权细则规定了什么?《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


·一方欠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一方欠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一、一方欠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私募基金收购商业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收购商业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


·一、享受工伤待遇后影响其他待遇吗?
      一、享受工伤待遇后影响其他待遇吗?享受工伤待遇后并不会影响到其他的待遇,所谓的其他的待遇无非就是我们在生活当中可以享受到的医疗待遇,养老保险待......


·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改为八岁的原因是什么?
      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改为八岁的原因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我们的日常行为受到民法法律以......


·离婚后房子改名要男方的签名和他的证件吗?
      离婚后房子改名要男方的签名和他的证件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