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哪些情形下,抵押合同无效

哪些情形下,抵押合同无效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只在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抵押行为无效。3、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4、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法律规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5、对于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抵押合同;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抵押后贷款的;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抵押合同无效。6、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作抵押。8、抵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合同无效。如用财产保险单作抵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抵押。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到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签订抵押合同的,其行为无效,抵押合同也无效。二、抵押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不应按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抵押物价值以赔偿时评估价为限。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抵押人所要承担的不再是担保责任,而是缔约过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同未成立或者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撒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请求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利益损失。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债权人请求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最高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按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时,债权人从中所得到的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可以以抵押人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该履行利益乃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抵押,很多时候都是为了保证主债权的实现,至于是单独签订抵押合同还是在主合同中进行抵押条款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充分协商之后确定。而在设立了抵押之后,最好是按照规定办理抵押权的登记,这样对债权人而言也是比较好的。在存在多重抵押的情况下,登记过的抵押权可以对抗没有登记的抵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根据民法总则油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锁门平时无论干什么都需要用到各种资源,尤其是在开车或者启动某个机器的时候会用到油资源,但是就目前看来这种资源在自然中已经出现了缺乏......


·关于刻假章判刑可以缓刑吗?
      一、关于刻假章判刑可以缓刑吗关于刻假章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具体情况需要司法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确定。二、缓刑缓刑,全称暂缓量......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就合同中的事项都有履行的义务,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在一......


·分公司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吗
      分公司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吗?分公司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什么?
      简述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是什么?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包括哪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需遵守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


·借款合同的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借款合同的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借款合同纠纷可以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员工人身安全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员工人身安全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现在企业都非常重视安全事故的预防,在录用新员工的时候,会和员工签署一份人身安全协议书,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


·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文件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文件的详细规定是什么?(一)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已有明确行政管控政策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则应当免除租金此种情况是......


·婚姻期间拒付抚养费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了父母对于子女是有抚养的义务的。在子女成年之前,父母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我们知道,在离婚的时候是要支付抚养费的,但是在婚姻期间,......


·1500万元注册资本必须要一次性的缴纳吗?
      1500万元注册资本必须要一次性的缴纳吗?1500万元注册资本并不是必须要一次性的缴纳,自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规定变成认缴制,也......


·记者职务作品的归属是怎样的
      一、记者职务作品的归属是怎样的1、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1)法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著作权法》第16条此时作者对该作品仅享有署......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