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我国对犯罪预备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我国对犯罪预备的处罚标准是什么?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1、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1)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如购买匕首、寻找棍棒、绳索等;(2)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如准备斧头砸门,准备锯错撬锁等;(3)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4)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如准备翻墙用的梯子。2、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1)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等;(2)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3)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三、如何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进入了实行的阶段并最终完成了犯罪,这时应作为犯罪既遂负刑事责任,而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在准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应当以犯罪预备论处。综上所述,犯罪预备通常不会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分子在准备过程中,因为一些因素最终放弃,对于预备犯,刑事处罚原则是从轻或者免除,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会根据既遂的量刑标准,从轻处罚,一般都不会判太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查账征收的
      查账征收的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2、附加税费(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方教育费附加......


·医疗过错申诉书怎么写,程序是怎样的
      医疗过错申诉书怎么写,程序是怎样的?一、医疗过错申诉书医疗过错申诉书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电话、邮编)被诉人:(单位名称......


·什么行为应定玩忽职守罪
      什么行为应定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的行为在客观上有两种类型:一是不履行职务型,即行为应该履行且能够发行,但不履行其职务。二是不正确履行职务型,即......


·我国信用卡诈骗归哪里管?
      现在的信息时代,我们的信息在网络上被卖的也不少,信用卡就是很多人没有防范的一点。于是许多的不法分子纷纷喵上了一些信息透露很多且防范心不强的用......


·医患纠纷投诉怎么写
      医患纠纷投诉怎么写一、医患纠纷投诉流程: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一、夫妻间有无财产侵权一说?
      一、夫妻间有无财产侵权一说?只要不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平等处置财产的权利,即构成婚内财产侵权。生活中常见的形式有几下几种......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怎么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怎么处罚?法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夫妻办离婚要分些什么财产
      夫妻办离婚要分些什么财产一、夫妻办离婚要分些什么财产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分割,而根据我国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青年老年笔迹鉴定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一、青年老年笔迹鉴定的收费标准是多少?1、青年老年笔迹鉴定的收费标准是800-2000元之间,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


·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部分履行的效力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部分履行的效力是怎样的?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部分履行的效力应当区别对待: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依据《最......


·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有哪些
      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有哪些一、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有哪些1,职工医药费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