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承租方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审核出租人的《房屋租赁证》;
  
  3、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4、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5、付款方式。
  
  (二)、出租方
  
  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意见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房屋租赁合同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亦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外,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规定较为笼统,并没有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对善意物权人和债权人的有效保护。然而,从我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却可以看出某种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条件的端倪。比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和14条也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从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者在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条件问题上采取的是折中主义的立场,既没有完全肯定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没有确立登记对抗原则,而是将二者综合起来,采取了登记备案的做法。其立法初衷是希望既可以能够通过登记备案让租赁合同达到公示的目的,又可以以此保障承租人的权利。
  
  第一种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应该是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必须进行登记。因为根据民法原理,物权的变动必须符合公示原则,也就是应该以可被外部所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利具有公信力,具有对抗的效力。租赁权作为一种物权化了债权,必须经过登记公示才能具有公信力,才能对抗第三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经过登记后,承租权具有对抗效力,所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无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种情形,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已经由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了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时,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呢?本来,按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不能约束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涉他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就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从本质上讲,租赁合同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条款也属于涉他合同,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可以为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设定“在该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后,该租赁合同在买受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已经由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后,如果买受人还继续向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购买该租赁物,那么,可以视为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已经默认了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条款的效力,因为他已经预见到这样的后果却还愿意买受租赁物,说明他对租赁物已经出租且未到期这一事实持无所谓的态度,所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无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综合上面所说的,租凭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就要慎得双方的同意,而且在签订之前不管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都需要对对方的信息全部查看清楚,并且要保障双方在签订的时候不会引起各种纠纷,从而买卖不破租凭也会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律师民事办案流程是什么?
      律师民事办案流程是什么?一、接待当事人1、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咨询、代理时,由行政统一安排律师接待。2、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


·在我国关于新三板到底是什么?
      在我国关于新三板到底是什么意思相信我国股民应该对于新三板都并不陌生,新三板的发行和主板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我国针对新三板制定了一套和主板有......


·员工遭受工伤应该要如何赔偿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作环境,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等等。但现实生活中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这种情况下要是认定构成工......


·二审申请司法鉴定是怎样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相信很多人听过“二审”,二审又称为上诉审程序,简单来理解就是上诉人对第一审的结果在未发生法律效力时提出抗诉,它是一个完整的诉讼阶段。二审也是......


·五一放假期间是否还有工资
      我国规定的节假日是比较多的,而在节假日的时候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给员工放假,不过一旦放假自然就不能上班工作了,有的劳动者可能就担心在......


·离婚抚养费是多少钱 离婚后抚养费如何支付
      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其实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会产生任何影响的,也就是说父母解除同居关系也好是要打算离婚也罢,该履行自己抚养义务的都是不会......


·驾车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驾车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社会中,有些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不是报警,而是害怕承担责任和受到处罚,就选择驾车逃逸了。另一方当事人由于没......


·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是怎么规定的?股东的责任承担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


·商业车险订过了退保是否可以?
      商业车险订过了退保是否可以?一、商业车险退保条件保险合同生效后可以退保,但是需要条件的。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与可撤销行为
      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与可撤销行为在生活中的法律关系中,担保权人行使撤销权事关担保权人切身利益。因为担保权人也就是俗称债权人的权利往往受到......


·挪用公款罪能判缓刑吗 挪用公款会怎么判刑
      对于那种犯罪不是很重的罪犯,如果同时符合条件的话,那法官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往往也是会作出缓刑判决的。对于罪犯来讲,要是可以被判缓刑,至少有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