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商标续展地址变更了怎么办?

商标续展地址变更了怎么办?可以在商标续展的同时对地址进行变更,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二、商标续展的程序(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 注册证复印件(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二)提交申请书件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三)缴纳续展规费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1000元。如果是在期限届满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250元的延迟费。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以上就是商标续展的相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续展的认定上,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商标续展的期限规定上,必须在商标使用期限届满前的十二个月到届满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商标续展,否则是无法办理商标续展程序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交通事故人伤理赔需伤者签字吗?
      一、交通事故人伤理赔需伤者签字吗?一般是需要的,因为伤者签字才代表理赔的数值是真实的,也代表肇事者履行了理赔义务。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


·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之间的界限
      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法益侵害后果是否达到用刑罚规制的程度。高空抛物犯罪行为是严重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情节显著......


·廊坊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廊坊机场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


·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多久
      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多久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即使法院受理,对于该离婚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


·口头告知解除合同合法吗?
      口头告知解除合同合法吗?一、口头告知解除合同合法吗?《民法典》认可口头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论是否存在书面形式,当事人就......


·一、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全责要陪误工费吗?
      一、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全责要陪误工费吗?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全责要陪误工费的。需要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


·买卖合同造成损失诉讼举证的方式是什么?
      买卖合同造成损失诉讼举证的方式是什么?一、买卖合同造成损失诉讼举证的方式是什么?买卖合同造成损失诉讼举证的方式一般是自己来进行举证。根......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高温费属于福利费吗,劳动法中相关规定有哪些?
      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劳动者是可以得到一定的补贴的。而补贴的标准,各地不尽相同,一般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对于企业发放给员工的高温补贴,很......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主体是什么
      网络自媒体等快速发展的时代,国家在公共广播和公用电信等各方面都不断在进行修建和技术上的革新,其本意也是要为您提供更好的媒体资源,更加优化的信......


·签了离婚协议书未登记有效吗
      签了离婚协议书未登记有效吗由于法律对离婚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效力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争议非常大,有各种各样的不同观点。但普遍的观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