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残疾赔偿金年龄起算点是多少?

残疾赔偿金年龄起算点是多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明确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限。2、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3、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二、确定因素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三、计算期限2.1对于计算期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是采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为标准。在第25条第1款规定:“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2以前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不一致,如:2.2.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的规定。2.2.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有所区别。2.2.3旧的解释与新的解释相冲突,在以后的适用中,当然按新的解释处理。但是,此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冲突如何解决,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是在工作的过程中遭遇了意外致残是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金,在计算和索赔时都是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如果在索要残疾赔偿金时有纠纷或者分期的情况下也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是诉讼的方式解决,同时残疾赔偿金的最高赔偿年限是二十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债务人逃债怎么办
      债务人逃债怎么办遭遇债务人逃债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维护权益:1、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


·哈尔滨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哈尔滨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哈尔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


·拾得遗弃物的归属法规有哪些
      拾得遗弃物的归属法规有哪些?在生活中我们经常有捡到有价值的物品的情况,如今文明社会大多数人能找到失主一般是物归原主。但是有时候捡到的物品并......


·哺乳假期间社保怎么交
      1、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继续......


·哪些情况下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哪些情况下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


·在我国醉驾满3年能否考试?
      在我国醉驾满3年能否考试?不能提前。你的驾照已经吊销。在车管所会有处罚记载备案。你提前申请,不会被受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


·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是增加诉讼请求吗?
      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是增加诉讼请求吗?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标的额,就是增加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


·拥有专利与专利权区别是什么?
      拥有专利与专利权区别是什么?主要区别在于专利主体的认定不同,拥有专利的当事人并不一定是专利权人,而专利权的认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申请权人就......


·低保户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农村居民中没有宅基地的原则上可以申请一块,与享受低保无关,低保户也是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认缴制下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实缴吗
      认缴制下增加注册资本需要实缴吗?认缴制下增加注册资本不需要实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这次《公司法》修......


·凡是人,都要有一个住的地方。而现在房价居高不下,于是就会出现
      凡是人,都要有一个住的地方。而现在房价居高不下,于是就会出现百姓之间自己进行房屋买卖的情况,也可以称作二手房交易。只要符合规定按照程序来,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