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诉讼标的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诉讼标的确定的依据是什么?依据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诉讼标的的确定的标准是根据诉的声明和事实理由,因此相对应的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构成情况也有两种,第一是只需要依靠诉的声明就能将诉讼标的识别开来; 第二种是仅靠诉的声明并不能确定,还需要事实理由的辅助才能将诉讼标的识别开来的情况。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二、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以及诉讼标的物的区别是什么?(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后,人民法院只能在依据诉讼请求中确定的诉讼标的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不得超过该诉讼范围,如果超过的,视为超过部分无效,并且付负责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被处以相应的内部处罚,如警告、降职等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2023年闯红灯如何处罚
      闯红灯如何处罚现如今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的情况都是比较严重的,有的时候还会因为闯红灯的行为而付出惨重的代价,造成了交通事故......


·在哪里可以申请著作权2023
      在哪里可以申请著作权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品的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


·公司注册年检以及材料
      公司注册年检以及材料现在,经过实践证明,中小公司在开展国民经济、添加国民工作、推动技术创新、减轻经济危机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国际的......


·农村拆迁补偿一般多少钱?
      农村拆迁补偿一般多少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


·新河道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征地的现象,似乎在全国范围内都在实施,征地,是因为一些公共设施的建设需要,所以政府会将征得的土地,用于建设一些公共设施,或者一些开放商征地,......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有工厂或者公民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发现有工厂或者公民做出破坏环境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情的时候,是可以依法进行举报的,对于那些造成环境......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在惠州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在惠州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1、个人购买二套房的房贷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首付低40%以上,契税缴纳标准为总房款的3%。2、降低首付比,首套房首......


·事业单位人员免于刑事处罚是否开除公职?
      免于刑事处罚是否会被开除公职要看情况。因公职人员的身份比较特殊,其有犯罪行为的一般要谨慎考虑处理。根据新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犯罪情......


·职务发明创造的分类有哪些
      职务发明创造的分类有哪些?(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专利权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


·钱还了对方借条不还怎么办?
      钱还了对方借条不还怎么办?借条证明借款关系,如果债权人不给借条的,可以以银行转账凭证,第三人证言来证明自己的还钱事实。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