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看守所无罪释放通知家人吗?

看守所无罪释放通知家人吗?
  
  一、看守所无罪释放通知家人吗?
  
  看守所无罪释放不会通知家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看守所放人没有通知家属的义务,家属可以通过主动咨询或者根据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推算出放人的时间。
  
  《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看守所的管理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这是一个看守所外景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自2010年以来,看守所全部对社会开放。2012年10月25日上午,北京市看守所首次对外媒开放,包括美联社、法新社、英国《卫报》在内的50多家境外媒体参观了本市第一看守所和第二看守所 。
  
  进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审查的人,是绝对禁止与外界任何人接触的,但有会见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关于一些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着紧急状况下会进行一个拘留,这种拘留的话,只能够在短时间内的时间过后就会进行释放,释放对于家人无需进行通知,但在此之前如果将人抓进来的话,需要通知家属,可以联系律师来行使权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离婚前把财产转给子女合法吗?
      一、离婚前把财产转给子女合法吗?离婚前把财产转给子女是不合法的,应当在财产分隔完毕后再进行财产转移。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


·签劳动合同后辞职需要付违约金吗?
      签劳动合同后辞职需要付违约金吗承包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装饰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在企业的运行中,难免会有员工因......


·信用卡诈骗罪追诉期是多久
      对于《刑法》中规定的每一个具体的犯罪,其实都是有追诉时效的,这也可以叫做追诉期。通常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对......


·交通事故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么
      交通事故诉讼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有效途径。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避免对方转移财产,那交通事故诉讼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么?要是可以的话,那在交通事故诉......


·岗位撤销能解除合同吗?为什么?
      岗位撤销能解除合同吗?为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有一套适用的条件,解除的原因可能是用人单位也可能是劳动者本身,岗位撤销属于比较特殊的......


·立遗嘱继承房产怎么有效?
      立遗嘱继承房产怎么有效?遗嘱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设立,才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


·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内容有哪些?
      民事诉讼庭前准备内容有哪些?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庭审的正常进行,由审判本案的合议庭进行的一系列诉......


·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什么损失
      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什么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抹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抹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抹灰工程是指用灰浆涂抹墙壁等地方的装饰工程。我国也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那么,抹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呢?有什么标准......


·借款人付息中断诉讼时效吗?
      借款人付息中断诉讼时效吗?借款人付息中断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


·合同解除必须要通知对方吗
      合同解除必须要通知对方吗?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时候是需要通知对方的,一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