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缓刑期满犯罪构成累犯吗

缓刑期满犯罪构成累犯吗?缓刑期满犯罪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二、缓刑考验期有多长时间?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的时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什么情况下判缓刑?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予关押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适用缓刑。事实上,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当中对缓刑期满以后再犯罪的这种情况是否构成累犯都没有给出什么明确的规定,现在司法实践中一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因为还有一部分人觉得,缓刑也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方式,但是有犯罪记录的人再犯罪一般也不会再从轻处罚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一、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条件有六种。《中华......


·没有确定归还时间的借条有效吗?
      没有确定归还时间的借条有效吗?没有确定归还时间的借条不一定有效,如果双方都是自愿并不存在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只是没有写还款......


·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有哪些
      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有哪些一、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有哪些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商品房认购书一般只有两方合同当事人,即开发商与购房者。......


·仓储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指出,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从《合同法》的界定可以看出,仓储合同是由储......


·醉酒驾驶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
      醉酒驾驶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现在我国有关部门打击醉驾行为是非常严厉的,同样的,既然对于醉驾有着处罚制度,自然交警部门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也是符合......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
      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一、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签约主体合法吗?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


·股份企业破产还债债权如何分配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债权怎么分配,依据债权的类型而定,债权是有优先受偿顺序的,应该按顺序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自从制定出台以来,为了更加规范,近些年也做出了一定的改动,那么您知道最新劳动合同......


·哪些人能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哪些人能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一、哪些人能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有权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人员有:1、法院委托;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3、患者本人;4、死亡患......


·讨债技巧—反客为主催款兵法
      反客为主作为成语,它的意思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主人不会招待客人,而反而受到客人的招待。在催款活动中,此法强调要掌握催款的主动权,通过各种方式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