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什么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模仿、剪辑

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什么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模仿、剪辑。《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定,《继承法意见》亦没有规定。因此,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但是,一般认为录音遗嘱应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二、录音遗嘱存在哪些弊端1、《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定,《继承法意见》亦没有规定。因此,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2、录音设备及磁带质量的好坏、遗嘱人的发音、磁带放置时间的长短,均会影响录音磁带的音质,都会使录音遗嘱在使用时,导致录音遗嘱的内容难以听清或难以辨别,而引起争讼,影响遗嘱的。因此,律师建议在制作录音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避免因要件缺失导致遗嘱的无效。对于不同类型的遗嘱,在订立的时候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同,否则的话会影响到遗嘱的效力,严重的话会导致遗嘱无效,那产生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遗嘱不会被得到认可、执行。而在订立录音遗嘱的时候,也是要求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注意此时见证人也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父母的房子谁有继承权?
      父母的房子谁有继承权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


·缓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哪些
      在新闻中,有时候能看到,法官对某罪犯判决了缓刑后,一些不太了解法律的群众,可能会觉得这不公平,由此就引发了一场“口水仗”。那么,在法律上,缓......


·如果遭遇寻衅滋事罪如何起诉?
      我们可能会知道,有些罪行是必须要通过上诉的手段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那么如果遭遇寻衅滋事罪如何起诉?根据相关的刑事法律规定,如果有寻衅滋事的......


·中外农副产品合作经营合同
      目录    1)总则  2)合作各方  3)成立合作经营公司  4)经营目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规模  5)合作条件及其构成  6)合作各方的责......


·分居后债务如何解决,分居后一方负债是个人债务吗?
      分居后债务如何解决,分居后一方负债是个人债务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当中对夫妻离婚时的债务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


·买房的人去世了房贷怎么办
      买房的人去世了房贷怎么办1、继承人继承房产贷款人去世后,其房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必须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赔偿必须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后,不是必须解除劳动关系。经劳动者同意的,可以继续保留劳动关系,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伤残补助......


·法律规定哪种不属于工伤
      哪种不属于工伤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不属于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一般情况下,......


·怎样算寻衅滋事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罚?
      寻衅滋事作为一种扰乱社会治安一种陋习,严重的影响着社会治安和我国总体社会发展要求的和谐社会相违背。所以我们在这里奉劝您要遵守法律,不要惹事生......


·一、先签纸质合同再给网签备案是否可以?
      一、先签纸质合同再给网签备案是否可以?先签纸质合同再给网签备案是可以的,网签房屋租赁备案可以有效避免房东一房多租的行为,也能对租客的一些行为做......


·哪些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
      哪些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