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在我国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一、在我国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1、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2、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劳动能力鉴定通常被称为“评残”,是劳动者在被确定为工伤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包含的方面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三个档次,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到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
  
  3、劳动能力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在我国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在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病后前往指定鉴定机构认定后的结果,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也是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局和国务院卫生局行政部门一起指定的。鉴定机构也是根据国家指定的标准来判定具体的级别,针对劳动鉴定的程序,相关部门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也保证了劳动的相关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是什么?
      我国的法制程度在不断增强,在生活中的种种问题需要靠法律地进行解决,在生活中如果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监狱则是让犯罪分子管制的地方......


·提起离婚诉讼的材料有哪些
      在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夫妻就离婚相关事宜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法律允许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来讲,在起诉的同时需......


·现在很多城市都在进行城中村改制,来提升城市形象。城中村被拆除
      现在很多城市都在进行城中村改制,来提升城市形象。城中村被拆除后,原来的居民会分到一些回迁房,这种房子通常质量方面不如普通商品房好。一些人看中......


·走私犯罪和走私行为的区别在哪里
      最主要的区别是看是走私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达到的,涉嫌走私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达不到的,属于普通走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走私罪是违......


·检察院什么情况不批捕?
      一、检察院什么情况不批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


·哪些条件会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哪些条件会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一、法条规定的哪些条件会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侮辱诽谤是自诉案件吗?
      侮辱诽谤是自诉案件吗?侮辱诽谤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


·从实际出发,诉讼离婚找律师吗?
      由于我国的离婚方式分为了协议与诉讼两种,而通常在诉讼离婚中,很多当事人都会选择聘请律师来帮助自己打官司,想要通过专业的离婚律师来争取更多的利......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是怎样的一、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


·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还可以改吗?
      离婚协议孩子抚养权还可以改吗?离婚后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


·一、临沂市职业病鉴定去哪里诊断?
      一、临沂市职业病鉴定去哪里诊断?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