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抵押物灭失有哪些法律后果?

抵押物灭失有哪些法律后果?
  
  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能会因为抵押物灭失而消失抵押权,这时候债权人就不能通过处置对抵押物来主张权利获得自己的债权,那么抵押物灭失有哪些法律后果呢?抵押物灭失的处理方式有哪些?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抵押物灭失有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关于抵押物灭失的处理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 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五百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首先,因灾房屋灭失,银行不可能在原有抵押物(房屋)上实现抵押权;其次,对政府重新划拨的宅基地,银行不但不能当然取得抵押权,也不得对此设置新的抵押权,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建议,房屋损毁是因自然灾害所致,与债务人并无关系,尽管债务人不存在过错,但不得以此作为不予还贷的理由。在抵押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是否由债务人继续负担还贷义务应由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决定。银行的债权未因外力而丧失,且银行又不自愿放弃债权的,债务人仍应继续履行相对的还款义务。为了确保银行债权的实现:一是可以让债务人提前清偿贷款;二是可以让债务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供新的抵押。因为设立抵押的初衷是在(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现在抵押房屋已经灭失,显然银行仅仅拿一个空壳房产证没有多大意义,债权根本无法通过原抵押物来保证。
  
  对于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抵押权因为抵押物的灭失而消失,另一种就是抵押物灭失之后会获得一些赔偿,而这部分赔偿金将会作为抵押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以此来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不被损害。抵押物消灭的情况在生活中有时候也是无可避免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抵押权人就应当积极地去主张自己的权利来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而不受到损害。想了解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犯罪未遂的种类都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种类都有哪些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可......


·工程承包简易合同范本怎么写?
      工程承包简易合同范本怎么写?生活中一些企业在开发一项工程时并不直接参与开发建设,而是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开发商来进行建设,因此双方在这一过程中......


·人才市场户口能放几年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才市场户口的时间,但是根据《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是过渡性质的集......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需要还钱吗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需要还钱吗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


·起诉离婚抚养费要一次性付清吗?
      很多离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会对孩子的抚养权相关问题和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产生纠纷,而离婚夫妻在协议进行处理不果的时候,都会选择通过法院进行裁判......


·网络上诽谤怎么办,如何应对?
      网络时代的到来,我们在网上也很多的看到或者发表言论。有时候看到明星被别人诽谤去追责对方刑事责任,心里也会想诽谤而已又不是什么大事。可是诽谤一......


·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怎么维权?
      一、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怎么维权  开发商逾期交房买家可以通过催告进行维权,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并赔偿超出日期的损失;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


·公司法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规定是什么?公司法是规定我国公司一切行为准则的法律,公司包括设立和解散的活动都要在公司法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国有企业董事......


·丧葬礼金的性质认定及分割原则
      丧葬礼金并非遗产,且存在返还的可能性,在分割时就不应再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具体分割时,应当把握以下程序和原则:一是协商处理原则。首先应由近亲属......


·在什么情况下的抵押合同无效
      在什么情况下的抵押合同无效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


·年休假规定
      一、年假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机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