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群租房租赁纠纷案件审理的规定是什么?

一、群租房租赁纠纷案件审理的规定是什么?群租房租赁纠纷案件审理的规定是对出租人和转租人,将罚款幅度由2011年《管理办法》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罚款幅度由2011年《管理办法》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另一方面,新增了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的处罚措施。出租房屋不符合规定的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集中出租房屋达到一定规模,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较高10万元以下罚款。二、群租房注意事项签订租房合同前,一定要让房主拿出产权证和身份证进行核对,看看这房子是不是这个人的。有些只有使用权的老公房,则要看房东的公房租赁证和身份证是否相符。最好不要租二房东、三房东的转手房,如果一定要租,则要前任承租者拿出房屋合同等证明,以免上当。签下合同后,就要留下房东的联系方式,越详细越好。在签租房合同时,还要明确租房日期、租房期限、租金、租金变更方式等,避免使用模糊语言。你想租一年的就不要签半年合同,防止房东中途提高价格。同时,出租房内原有的家具、家电等设施要在合同中详细列明、包括数量和价格等最好写清楚,然后对这些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明确约定。如东西坏了谁来修、费用由谁支出等要事先约定好。至于租金和押金,也要谈清楚、写清楚。对于社会的新鲜人,由于刚开始工作,押金最好能少付一点为妙。如果房东提供的家电设备质量较好并要求支付的押金较高,要么就可以让房东把第一笔租金少收一些,比如先押2个月租金,付一个月租金。总之,要为自己的生活安排得留有余地。日常生活当中租赁房屋出身一些纠纷的话是非常正常的,因为在房屋签订合同的时候,可能一些事项规定的并不是那么的明确,但是有一种情况下是群租房,这是法律当中所并不允许的行为,一旦出现的话需要进行罚款,内部的一些纠纷的话按照民法规定处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涉外婚姻和涉外婚姻公司
      涉外婚姻和涉外婚姻公司娶个洋媳妇儿,嫁个外国小伙儿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情了,那么怎样寻找这种优秀的资源呢?是否也有婚恋公司可以帮助......


·昆山工伤鉴定怎么鉴定
      昆山工伤鉴定怎么鉴定昆山工伤鉴定过程(一)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


·巩义市检察院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
      巩义市检察院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巩义市检察院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哪些?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政府和行政机构应主动将信息面向公众公开,保......


·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一、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
      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一、告女方骗婚要什么证据?告女方骗婚应收集证据有:(1)共同上当受骗的人的证人证言。(2)骗婚过程中的财礼收据,以及骗婚......


·民间借款担保人条件主要有哪些
      民间借款担保人条件主要有哪些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


·离婚被告财产保全申请书中收费是怎样的
      离婚被告财产保全申请书中收费是怎样的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确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


·现在越来越多的夫妻离婚不再像以前那样心平气和、好聚好散
      现在越来越多的夫妻离婚不再像以前那样心平气和、好聚好散,通常都会因为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矛盾,甚至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为了使夫妻双......


·离婚协议书对债权分割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书对债权分割是否有效?对于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条款上,夫妻一方放弃其全部财产,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因债务人放......


·国庆加班补休不付加班工资可以吗?
      国庆加班补休不付加班工资可以吗?不可以的,国庆加班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


·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是什么?一、申请医疗司法鉴定的条件根据三大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


·怎么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怎么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一、怎么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就是说,发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