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主体司法鉴定
(一) 房屋主体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实施
1、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前,明确估价基本事项,通过人民法院交由诉讼当事人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2、如果出现估价依据缺失、估价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报告人民法院,终止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委托。
3、估价依据缺失或者估价程序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坚持申请进行鉴定评估,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坚定评估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将估价风险书面告知委托人民法院及有关当事人。
4、估价报告应附资料
5、鉴定评估资料
6、评估委托书应载明的内容。 评估委托书附表应载明的内容
7、区分法院认定的评估资料和需要核实的资料
8、估价对象是在建工程,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还应包括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造价咨询文件、预售批准文件等。
9、估价依据如需当事人双方认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就有关估价依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认可后,采纳为估价依据。
10、估价机构应当在委托书载明的鉴定评估期限内,完成鉴定评估工作并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并将报告送交人民法院。
(二)房屋主体司法鉴定评估
1、房地产估价纠纷所涉鉴定评估,可以是上述任何一类鉴定评估的纠纷引起的鉴定评估,还包括抵押估价、作价入股等其他估价带来纠纷的鉴定评估。
2、房地产估价纠纷所涉鉴定评估,通常由涉及纠纷的鉴定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更高的估价机构受理;涉及纠纷的鉴定估价机构为国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从事纠纷鉴定评估的估价机构也必须是国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
3、房地产估价纠纷鉴定评估的目的,包括对于原鉴定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估价程序和估价方法、估价依据是否遵循估价行业标准,估价行为是否符合职业道德等,进而对于是否存在虚假估价、估价是否严重失实进行鉴定和判断。
4、房地产估价纠纷所涉鉴定评估中,对于涉及纠纷的房地产价值的鉴定评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遵循估价规范和其他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综上所述,在诉讼中,如果双方对房屋主体价值、价值减损,或者经济损失有争议,可以对涉诉房屋主体进行司法鉴定,通过对为房屋主体分析、测算,提供专业的意见,作出的房屋主体司法鉴定对案件的裁判有一定的影响。以上是房屋主体司法鉴定的相关内容,?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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