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认定商标不构成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认定商标不构成侵权的情形有哪些(一)在先权利使用时不构成商标侵权。使用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标记进行正当使用。如正当使用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其他标记。因使用人的在先权利合法,其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二)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使用人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某品牌墨盒合理的标明出其专供于某品牌打印机。(三)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二、商标被侵权怎么办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发生的商标侵权事件,需要当事人结合实际的情况,选择恰当的维权方式。但最关键是要有证据证明,然后选择适合商标权人情况的解决途径,因为案情不同,选择不同的维权途径关系到商标权人的利益问题,行政途径和司法程序的结案时间也是不同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情形有哪些?
      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情形有哪些?一、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情形有哪些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


·缓刑申诉宣告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缓刑申诉宣告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房产孩子吗?
      孩子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离婚需要对房产进行分配,当然了如果有孩子的话还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判决。因此您都想要......


·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
      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一、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当然可以,比如是A有一个机器设备,那么他可以和B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给B;由于......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是什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最新是什么对于房子来说,装修是不可或缺的一种东西。我们都希望自己的住所是安全健康的,所以对于装修的检验就显得尤......


·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能离掉吗
      在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另一方不见得会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开庭之后就有可能出现另一方不出庭的情况,因此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面只要自己不出庭......


·亳州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规定?
      亳州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规定?2017亳州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规定?一、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


·广西贵港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广西贵港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二、......


·监护人指的是对未成年人或者没有自理能力的人的财产
      监护人指的是对未成年人或者没有自理能力的人的财产和一切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人,所以说监护人对于这一部分人来说作用是非常的大的,人终有去世的时候......


·一、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具体是什么?
      一、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具体是什么原则对于夫妻离婚分割财产具体是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一)对私募基金募集主体的界定根据《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募集包括两类主体:第一类为在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