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提起诉讼。二、申请仲裁。三、申请支付令。四、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五、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七、申请强制执行。八、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九、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十、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十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十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十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十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十五、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十六、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前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十七、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十八、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出现一些法定的事由,从而导致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而在法定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时效将会重新计算。根据最新《民法总则》中的规定,如今普通诉讼时效已经调整为了三年,但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醉酒后被车撞了算不算工伤
      醉酒后被车撞了算不算工伤一、醉酒后被车撞了算不算工伤?醉酒后被车撞了不算工伤,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条件:1、必须在上下班途中。包含两个条件,......


·一、交通事故伤人都?
      一、交通事故伤人都有哪些赔偿交通事故人伤赔付包含的内容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这样讲,实际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非常多。包括我国制定的商标法,实际上也......


·一、起诉重婚罪?
      一、起诉重婚罪有哪些证据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


·埇桥区信息公开都有哪些方式
      我国的政府在办理一些事件时也是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行相应的办理的,根据相应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有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下面......


·刑事案件保外就医条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保外就医条件有哪些一、刑事案件保外就医条件有哪些根据《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如下:(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


·怎么证明我和父母的关系
      证明亲属之间的关系,可以带上身份证、出生证、户口簿等相关文件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即可,在开好证明以后,带齐当事人的资料,户口......


·可以把注册资本钱取出吗?
      可以把注册资本钱取出吗?可以把注册资本钱取出来的,只是在刚注册公司时要存入银行验资户让会计师事务所去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然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故意犯罪的类型有哪两种
      故意犯罪的类型有哪两种(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


·现阶段房子过户费用能减免吗,条件是什么
      在房屋进行交易时,是必须进行产权登记的过户的,而登记需要收取一定费用,此费用并不是具体的数额,而是一定的比例的金额,此比例就是按照房屋的面积......


·腹中胎儿的继承权怎么放弃
      腹中胎儿的继承权怎么放弃?胎儿的继承权不能放弃,因为他人没有权利替胎儿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放弃继承的有效条件作明确的规定:(1)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