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走私核材料罪可以判缓刑吗?

走私核材料罪可以判缓刑吗?是不可以的,不符合条件。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核材料,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二、缓刑考验期怎么计算?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的,徒刑缓刑,罚金仍要缴纳.三、缓刑和死缓的区别有哪些?1、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2、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3、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综上所述,走私核材料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危害性极大,触犯这种犯罪的,最少也判三年,这么看就不适用于缓刑条件。毕竟,缓刑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的等。法院是否对犯罪分子判缓刑,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离婚房子还在按揭怎么办
      现在大多数人买房基本都是婚前付了首付,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这种房产在实际生活当中的情况是比较多的。因此离婚的时候,由于涉及到房子还在还......


·工商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有哪些?
      工商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有哪些?工商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有哪些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


·一方出轨离婚官司应怎么打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方出轨离婚官司应怎么打流程是怎么样的?一、决定打“官司”时,撰写一份简明合格的起诉状。二、去法院打“官司”之前,做好准备工作。三、接......


·女职工怀孕请假单怎么写?
      职工付出劳动的同时,享受各种待遇,其中就包括休假。职工的假期包括年休假、法定假日、产假和病假等。按照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假待遇,在怀孕后期可以......


·一、交通事故致死亡误工费是由谁出?
      一、交通事故致死亡误工费是由谁出?1、由肇事方承担;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


·一、双方如何确立劳动关系?
      一、双方如何确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


·交通死亡事故全责缓刑是怎么判的
      交通死亡事故全责缓刑是怎么判的一、交通死亡事故全责缓刑是怎么判的交通事故判缓刑几率要看案件情节和悔罪程度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寻衅滋事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意的殴打、骚扰他人,可能是没有任何缘由的,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安全,还会产生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所以对于寻衅......


·一般代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一般代签劳动合同有效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实施后,大部分企业能够及时规范内部行为,调整管理方式,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