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费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伤害赔偿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关于交通事故伤害赔偿,主要是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妨害交通管理秩序涉嫌什么犯罪
一、妨害交通管理秩序涉嫌什么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
·遗弃罪公安哪个部门管辖?
遗弃罪公安哪个部门管辖?一、遗弃罪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根......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竞合吗?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竞合吗?一、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竞合吗?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一般是不存在竞合的。想象竞合是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一种犯罪......
·什么情况下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什么情况下构成价格欺诈行为1、虚假标价。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
·不会
不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
·外嫁女能得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和分红吗?
外嫁女能得村集体资产的股份和分红吗?无论是土地征收收益的分配,还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权,都与是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个成员身份挂钩。那......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所有的土地都是实行的是国有制,但是企业和公民也是有使用的权利,同时在确定使用权时也一定会签订转让合同,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么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效力?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什么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基于19条规定,债......
·公司企业的商标转让中续展可以吗?
公司企业的商标转让中续展可以吗?商标转让和续展可以同时进行,申请人确定要申请商标续展的,就要提前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续展申请书,并按照规范要......
·房改房是否可以继承 房改房怎么买
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房子都是很重要的财产,而在正常情况下父母去世之后,子女会继承父母的房产。但由于房产的情况可能比较复杂,因此在涉及到继承的时......
·父母一方神志不清如何立遗嘱?
父母一方神志不清如何立遗嘱?父母一方神志不清应当在抑制清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订立遗嘱。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