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抢夺罪与故意伤害有可比性吗

抢夺罪与故意伤害有可比性吗抢夺罪与故意伤害罪不具有可比性。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人身健康权,后果分为轻伤或重伤,伤势不同处罚标准不同。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根据数额不同分为违法、犯罪。二罪都是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综上所述,对于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是没有可比性的,两者都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只是故意伤害侵犯的人身健康权,而抢夺罪侵犯的财产权,会根据数额的不同来细分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是违法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闪辞”是现在经常出现在工作单位的词语,特别是现在很多大学生
      “闪辞”是现在经常出现在工作单位的词语,特别是现在很多大学生比较任性,很多都是在一个单位入职两个月离职,员工离职对单位造成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


·继承遗产时外孙可以继承家产吗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


·民事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民事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民事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涉及财产的二审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以上诉金额为基数缴纳......


·讨债技巧—擒贼擒王催款兵法
      擒贼先擒王法,就是捕杀敌军首领或者摧毁敌人的首脑机关,陷敌方于混乱之中,便于彻底击溃之。  擒贼先擒王之一计催款活动中的主要内容是:面对欠......


·分公司是否能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分公司是否能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分公司是否能签订施工承包合同?1、可以,建筑工程公司对外承揽工程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如果分公司是经注册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是想要离婚的,现实中经常出现一方要求离婚但另一方就是死活不同意的情况。此时,其实很多人都不清楚接下来应该怎么办,甚至有的人......


·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是哪些
      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是哪些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部门是哪些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股东申请破产程序的条件
      股东是不能申请破产的,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再清算。(一)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


·被告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被告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


·反诉诉讼标的无关联法院会立案吗
      反诉诉讼标的无关联法院会立案吗一、反诉诉讼标的无关联法院会立案吗?反诉诉讼标的和本诉无关联的法院不会立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给抚养费可以通过法院追讨吗?
      不给抚养费可以通过法院追讨吗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