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公证遗嘱后又补充遗嘱以哪个为主?

一、公证遗嘱后又补充遗嘱以哪个为主?公证遗嘱后又补充遗嘱以后者为主,因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的规定呢,在当事人另外遗嘱之后,觉得这个遗嘱的内容不符合自己的期许,那么是可以再一次的进行遗嘱方面的更改的,即使是前面已经进行了公证,那么后面是以最后以主为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可以自己变更或撤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但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如果立遗嘱人过去所立的公证遗嘱与目前的意愿不一致时,可通过公证程序,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若不再经过公证程序,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立遗嘱人对自己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变动、更改。“变更”包括“补充”“部分撤销”。遗嘱人在设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一般应当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进行,也可以用新立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原则上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的不生效,是指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嘱的无效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二、遗嘱无效,遗嘱无效,是指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只要不符合遗嘱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后果的无效遗嘱。但民法典特别强调下述几种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撤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撤回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所谓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挟,为避免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违心地做出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反的遗嘱。所谓受欺骗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虚假的行为或者言词的错误导向下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了与自己的真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胁迫、欺骗遗嘱人的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遗嘱人受胁迫、受欺骗所立的遗嘱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会从遗嘱人的遗嘱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进行一些遗嘱方面的公正,主要还是因为想要自己的这样的一种发生继承的意愿,能够确实的得到实践,但是后来由于发生一些不同的状况,那么再次对遗嘱进行更改也是可以的,而且法律规定与全面内容相冲突的话,还是以后面为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行政强制执行二次催告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吗?
      行政强制执行二次催告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吗一、行政强制执行二次催告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吗?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4项内容:①履......


·小车车船税多少
      小车车船税多少钱怎么缴纳一、小车车船税多少钱车船税属于地方税,每个地方的征收标准大体上是大同小异的,是根据国家政策上来的。但是也有一定的区别......


·如果近亲之间结婚违法吗?
      如果近亲之间的婚姻对他们的后代产生不良影响,这个问题之前一直存在争议。在人类尚未文明的野蛮时期,近亲结婚是一件很平常的事。这里的近亲结婚不仅......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一、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  有关公有住房的补偿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承租人通常是能够享有拆迁补偿的,但作为......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需要的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表(工商注......


·对于社保有误工费相关标准的描述
      对于社保有误工费相关标准的描述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


·房子只有土地使用证怎么过户?
      房子只有土地使用证怎么过户?不管是工作还是生活,房屋是保证我们生活稳定的重要部分,继承、购买、转让,任何一种获得房屋产权的方式,都会涉及到房......


·能不能提车和是否认全责没有必然联系
      能不能提车和是否认全责没有必然联系。交通事故必须双方在事故责任书都签字以后才可以到交警队领车。扣留车辆是为了检验鉴定需要,自检验报告、鉴定意......


·寻衅滋事拘留期限在法律中有规定吗?
      现实生活中,在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阶段,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但是拘留的时间相对有限制。关于寻衅滋事拘留期限在法律上如何规定的呢......


·鉴定工伤需要多长时间出结果
      鉴定工伤需要多长时间出结果在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


·买了商标侵权的商品是违法行为吗
      买了商标侵权的商品是违法行为吗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购买侵犯他人商标的产品不属于犯法的行为,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的行为会构成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