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判监外执行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判监外执行的条件具体是什么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二、对哪些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法律上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也规定了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适用保外就医。(2)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自伤自残是罪犯在关押场所内故意吞食异物,如钉子、大头钉等,使自己身体受到伤害、残疾等。对这类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实践中,要是罪犯因为患病需要保外就医,从而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相关疾病的证明文件。而监狱主管部门对这些证明文件的审批通过,才能交予监外执行。若之后有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还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别人恶意欠钱不还怎么办?
      别人恶意欠钱不还怎么办?要搜集和保留真实的证据,比如欠款欠条、还款协议、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回单等,经多次催讨无效的话,就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三年......


·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谁对医疗损害负责
      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谁对医疗损害负责一、医疗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


·私募基金公司如何避税?
      私募基金公司如何避税?一、私募基金涉及哪些税费?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


·公司辞退过了医疗期的员工可以吗?
      公司辞退过了医疗期的员工可以吗?一、公司辞退过了医疗期的员工可以吗?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其......


·电信诈骗洗钱判多少年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


·公司法注册资本出资是怎么规定的?
      每一个公司的成立都需要进行资本的注册,在过去,新公司还没出来之前,必须在公司登记的时候写明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并且认缴资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


·职务作品的各项权利归属是什么?
      职务作品的各项权利归属是什么?1、单位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


·俩人打架的责任划分是怎么样的?
      打架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是非常的常见的,很多人也分不清楚打架到底是因为谁的错导致的,所以在责任认定上也存在很大的争议,一般打架斗殴的行为,双......


·夫妻没离婚能分割财产吗?
      夫妻没离婚能分割财产吗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


·国内信用证融资方式
      国内信用证融资方式(一)针对买方的融资产品国内信用证项下可以为买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融资,主要是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和买方代付。其中买方融......


·借款人用假名字写借条怎么算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素质越来越高,大家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随着社会的持续发展,社会中不免会出现各种不文明甚至是违法现象的出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