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司股东零租金给公司提供场地合法吗?

公司股东零租金给公司提供场地合法吗?合法的,属于无偿合同的一种情况,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实践中主要有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支付对价,但也要承担义务,如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无偿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不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解除的合同,不是违约也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二、无偿合同与有偿合同的区别(一)当事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与责任不同。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应尽较高的注意义务,其责任较重,应对故意和一切过失负责;而无偿合同的债务人则负较轻的注意义务,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二)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三)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如债务人将其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只有在其转让价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故意时,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四)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原则上对于原物所有人不负返还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公司股东零租金给公司提供场地的行为,应当签订协议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上,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还必须对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下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处罚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处罚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一般来说情节并不严重,虽然存在逃逸的情况,但往往也是不认定构成犯罪,自然不需要追究其刑事......


·一、疫情严重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
      一、疫情严重信用卡还不上怎么办?疫情严重导致信用卡还不上的,可以申请延迟还款,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


·酒驾拘役关哪里执行2002
      酒驾拘役关哪里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


·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和变更吗
      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和变更吗公证的遗嘱也是可以撤销变更的。但是公证遗嘱不得被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或变更,但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仍可以撤销......


·一、河北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
      一、河北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2019年河北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


·犯罪分子贩毒会不会网上追逃?
      犯罪分子贩毒会不会网上追逃?会,网上追逃是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


·哪些情况下代书遗嘱无效
      1、缺见证人或代书人签字除了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合法外,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更为严格。法律将两个以上见证人作为代书遗嘱生效的一个重要形式要件,见证......


·一、女方单方抚养男方抚养费支付多少?
      一、女方单方抚养男方抚养费支付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怎样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
      怎样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开发人要想对自行研发的软件拥有独一无二的使用权,就必须去国家指定机构进行登记办理,办理登记手续的时候需要提交一......


·广州注册商标要多少钱?有什么流程
      广州注册商标要多少钱?有什么流程一、广州注册商标价格纸件申请: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80元。自20......


·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需要掌握事实劳动关系证据
      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需要掌握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