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超期羁押对民警的追责是什么?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一、超期羁押对民警的追责是什么?故意超期羁押者可判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机关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对于这次通知发布后,再出现违反法律和有关工作规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超期羁押,简单地说,就是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而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及羁押期限都作了严格的限定,对无具体限定的特殊情况也作了明确规定。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因此,羁押的期限从属于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在实践中,凡超过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和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都可以界定为超期羁押。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就失去了其公民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我们要尊重其自身的人权,要对其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如果没有被批准逮捕,那么在规定期限内就要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劳动争议案件经济补偿金计算:
      劳动争议案件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


·商标权价值评估程序是怎样的
      商标权价值评估程序是怎样的商标权价值评估需要企业准备完备的评估所需资料后,选择合适恰当的价值评估方法,并按照价值评估的程序,对相应的商标权......


·故意伤害致死最轻判几年?
      故意伤害致死最轻判几年?故意伤害致死最轻判十年,但是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伤害致人死亡后,立马就自首是法定上从轻量刑的一个情节,不过至于量刑......


·要约的基本要件有哪些 何种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在交易中,只有符合条件的要约才能达到法定效果。那么,要约的基本要件有哪些呢?只要具备了这些要件,要约就能生效,就会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要约......


·刑法中对酌定量刑情节是怎样的
      刑法中对酌定量刑情节是怎样的一、刑法中对酌定量刑情节是怎样的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2、可以免除处......


·劳动合同法旷工的规定体现在哪些方面?
      员工旷工行为会影响企业的日常运作,有时候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旷工的员工,企业是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的。那么除此之......


·交付不可占有改定的规定是什么?
      交付不可占有改定的规定是什么?交付不可占有改定的规定是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


·合同单方解除了要通知对方吗
      合同单方解除了要通知对方吗单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聘用员工不慎的赔偿责任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了什么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了什么一、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包括了什么依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的规定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1.违反法律、社会......


·重大医疗过失,患者死亡
      重大医疗过失,患者死亡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3)省级以上卫......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