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什么情况下撤销权可消灭

什么情况下撤销权可消灭撤销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既可以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不行使该权利。以下有两种情形,当事人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合同的后果,则法律就会让此种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撤销合同,就会让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即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加快交易的发展;同时还可能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断是否准予撤销时,由于时间太长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但要注意的是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本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但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要求延长该期间。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撤销权。当事人可以以两种方式放弃撤销权:第一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以明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行为是很典型的对权利的处分的方式。放弃撤销权的明确表示可以是用口头的方法明确表示,也可以是用书面的方法明确表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撤销权的放弃。第二种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放弃其具有的撤销权时,并不一定要向当事人明确表示,他也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来放弃该撤销权。相关依据:根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二、撤销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造成的法律效果就是,该撤销权消灭,合同产生绝对的效力,该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享有撤销权的一方,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常就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后的一年内,就需要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否则的话会导致撤销权的消灭。而除此之外,享有的撤销权也是允许当事人自己明确表示放弃或者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私募基金是否需要托管对托管银行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是否需要托管对托管银行有什么要求一、私募基金是否需要托管?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


·为境外窃取、剌探、客观方面有哪些表现?
      对于一个国家而言,重要领域的商业机密、军事机密非常重要,任何人都不得窃取、刺探。否则这种行为一旦发生,被境外势力利用的话,会给国家安全构成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是什么?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是什么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资质是什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


·一、劳动合同中止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中止和解除的区别是什么?劳动合同履行中止与劳动合同履行终止不同,它是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在暂停事由消失后仍然要恢复履行......


·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怎么区别?
      拆迁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怎么区别?区别一: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的性质,也就是说之前是农用地,流转后依然是农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般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是多久?
      一般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是多久(一)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


·2023年注册资本还是认缴制吗?
      一、注册资本还是认缴制吗?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


·趁不注意撕毁对方合同犯罪吗?
      趁不注意撕毁对方合同犯罪吗?不属于犯罪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


·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


·醉驾得多久出结果,有什么规定?
      醉驾得多久出结果,有什么规定?醉驾说的是在喝酒之后失去个人意志的一种状态,而在这种状态下驾车即可视为醉驾,醉驾是一种犯罪行为,可以并处罚金或者......


·上海市丧葬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上海市丧葬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①死亡注销证明;②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