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公司没有剩余财产怎么分配?

一、公司没有剩余财产怎么分配?公司在向全体债权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是公司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实质要件。对于清算时仍有争议特别是尚处于诉讼中的债务,为了不影响清算的进行,可以保留认为偿还债务所需要的财产,然后分配剩余财产。1、支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即清算费用;2、支付应付款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5、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剩任意财产不足全额偿付优先股股本,则按先股股东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二、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怎样的?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综上所述,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可能会申请破产,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后,如果没有剩余财产,这样股东就无法分到财产,公司清算后,缴纳拖欠税款、职工的工资后,剩余的部分才再普通债权人之间分配。当然,有持有优先股的,可以优先分配。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最新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一、最新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根据我国刑法,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具备什么条件的合同才可以生效
      合同并不是一经签订就能生效,合同生效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具备什么条件的合同才可以生效呢?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对合同只签字不盖章是否......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民事诉讼什么情况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检察院不批捕会判刑吗?
      检察院不批捕会判刑吗?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不就一定表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对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


·公司债务银行可以代申请吗
      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中,每一段的关系都包含两个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两者的身份很有可能是多重的。例如我是这一个债务关系当中的债务人,同时也......


·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停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


·刑诉法93条释义的内容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很多活动都做了详细的法律规范,其中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对刑事诉讼案件的批捕审讯问答环节进行了规定,但是要对刑诉法......


·由于欠钱被起诉没钱还怎么办
      由于欠钱被起诉没钱还怎么办欠钱被起诉没钱还确实没钱还法院还会监控银行账户,一旦发现有钱不还,就会以“拒不执行法庭裁决罪”起诉,会坐牢的。《民......


·个人借款合同书范本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存在着个人之间的借款,这种借款区分于向银行进行贷款,他也是需要签订这个人借款合同的,在这个合同书当中,可能会约定着一些借......


·在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工伤
      在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