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同意履行是法定情形吗

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同意履行是法定情形吗?债务人同意履行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我们打官司的目的无非也是让对方尽快还钱,现在没有打官司对方也同意还钱了,这就已经达到了最终的目的,没有必要说必须要通过司法途径来处理这件事情,毕竟债务债权纠纷也不涉及到刑事犯罪。但如果对方只是口头同意,没有实际行动的话,还能起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诈骗罪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吗
      不能。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已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行为人......


·公职人员抚恤金是否继承分析死亡抚恤金与遗产的区别
      公职人员抚恤金是否继承分析死亡抚恤金与遗产的区别,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还含有一定精神抚......


·换身份证需要重新拍照吗
      需要的,因为人们的影像是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的,为了不影响自己的正常使用和不必要的误会,需要重新拍照。携带申领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到......


·劳动争议仲裁去哪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去哪申请?怎么申请?一、劳动争议仲裁去哪申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


·车子财产担保担保书怎么写?
      车子财产担保担保书怎么写?一、车子财产担保书是什么车子财产担保担保书是指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向人民......


·撰写子女抚养关系的代理词应注意什么?
      撰写子女抚养关系的代理词应注意什么?当今社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家庭矛盾日益突出。尤其夫妻双方往往因为一些争吵而闹离婚,伤害最大的莫过于他......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况有什么
      婚姻关系终止的情况有什么(1)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实。以配偶的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为婚姻终止的原因。《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配偶的户籍在澳门登记结婚的流程是什么?
      配偶的户籍在澳门登记结婚的流程是什么一、配偶的户籍在澳门登记结婚的流程是什么?(一)申请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


·一方起诉支付抚养费吗?
      在我国,关于抚养费的问题,国家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抚养费应该是有双方父母共同支付的,不管孩子最后判给了哪一方,孩子的抚养费双方理应......


·一、在工地不给工资怎么办?
      一、在工地不给工资怎么办?1、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


·哪些编制将会被保留
      第一类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的事业单位,因为其不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这类机构包括酒店、图书及报刊类出版社、规划设计研究院等,从改革的方向来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