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我国法院哪个部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在我国法院哪个部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一、在我国法院哪个部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1、有权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主要包括对罪犯判处刑罚并交给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拘役所的上级主管公安机关。
  
  2、在对罪犯判处刑罚时,人民法院发现没有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罪犯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如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等,此时,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有权决定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决,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时,监狱在将该罪犯收押前,应当对送交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可以暂不收监执行,而由原来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发现罪犯有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由执行机关(如监狱、拘役所、看守所)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看守所、拘役所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2)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四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将罪犯交付执行,监狱不予收监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收监执行的决定。
  
  二、监外执行的程序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在我国拥有暂予监外执行权力的机关一般是由监狱书面给出意见,上报监狱管理机构批准,如果批准后会将此结果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按照该结果执行,同时也会将其抄送人民检察院。相关法律条例针对监外执行的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让大家能更加方便了解其具体的申请方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夫妻离婚后怎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怎样变更抚养权(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


·在聚餐的时候,有些人免不了会喝些酒,比如白酒、红酒和啤酒等。
      在聚餐的时候,有些人免不了会喝些酒,比如白酒、红酒和啤酒等。等聚餐结束后,有人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回家。如果遇到交警的盘查,这时候当事人是......


·网络诈骗700元后果是什么?
      网络诈骗700元后果是什么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带来,人们在网络世界的互动也越来越频繁和生活化。有人通过网络聊天交友,有人通过网络玩游戏,还有人通过......


·我跟老公离婚可以在外地办理吗
      现代生活中结婚离婚都十分的方便,正常,但是离婚有不少疑问,比如离婚可以在外地办理吗?一般来说离婚都是到常住地登记就可以了,不是必须的到户口所......


·对于河南郑州市农村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补偿原则是什么?
      对于河南郑州市农村拆迁补偿款有哪些,补偿原则是什么?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公安干警赌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公安机关在机关部门做事,所以是执法人员,但是执法人员难免也是会犯错误的时候,聚众赌博是经常发生的事情,赌博就像是瘾一样是很难戒掉的,如果是公......


·犯罪分子犯抗税罪严重吗?
      犯罪分子犯抗税罪严重吗?一、犯罪分子犯抗税罪严重吗?犯罪分子犯抗税罪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吗
      我国财产继承发生的根据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三遗赠扶养协议。其中,以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为主要的遗产继承方式,那么一......


·分公司合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公司合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公司合同变更是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的主体不变,内容改变,合同变更并非消灭原合同、设立新合同,而仅仅是在原合同继......


·道路交通伤残十级赔付标准是怎样的?
      一、道路交通伤残十级赔付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


·怎么处理农村征地补偿纠纷?
      怎么处理农村征地补偿纠纷?征收单位在征收属于民事主体的土地之前,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将征地的补偿标准进行公布,但是根据相关信息的显示,在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