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离婚时的可以自协商财产分割吗?

一、离婚时的可以自协商财产分割吗?可以自己协商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对涉及到切身利益的情况进行分割处理,特别是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情况,应当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究另一方的法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服刑人员罚金是如何缴纳的
      虽然罚金属于附加刑,但罪犯在服刑的时候除了要被执行主刑外,同时对于被判处的附加刑也是要被执行的。那对于服刑人员来说,这个罚金一般是如何来缴纳......


·刑事自诉的范围有哪些 提起刑事自诉应注意什么
      刑事自诉的范围有哪些提起刑事自诉应注意什么刑事案件有些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但是检察机关也不会对所有的刑事案件提起诉讼,有些案件是需要由受害......


·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有哪些
      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情形有哪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2、用人单......


·对警察私闯民宅如何处理?
      对警察私闯民宅如何处理?警察私闯民宅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


·补签劳动合同有效吗,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的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然就要支付双倍工资。那么要是用人单位之前没有按照规定签订劳......


·工程质量处罚的方式有哪些
      对于社会来说工程质量问题的多发,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因为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相关的建筑,因此对于这类问题国家的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


·缓刑和立即执行区别是怎样的?
      缓刑和立即执行区别是怎样的?缓刑和立即执行区别是执行的时间是不一样的,缓刑实际上它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的判决刑罚,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的量刑?
      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的量刑?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既遂的量刑,可以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


·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的不同之处有哪些?(一)物权的取得不同1、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2、继受取得是以他人......


·离婚协议上不给抚养费怎么写?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支付子女一部分或者是全部的抚养费,双方可以在离婚协商上面写明抚养费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等,但是......


·遭遇网络诈骗怎么办?有哪些法律依据?
      随着电脑的普及,网络在我们的生活中可以说是无所不在。许多人通过网络来进行投资、理财、炒股等活动,犯罪分子也利用网络的便捷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