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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会当庭裁决吗 一、劳动仲裁开庭会当庭裁决吗?

劳动仲裁开庭会当庭裁决吗
  
  一、劳动仲裁开庭会当庭裁决吗?
  
  1、仲裁的裁决书不是当庭做出的。要经过合议,起草,核稿,签发才能做出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二、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他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规定了一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事项。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如下几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他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如果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工作已经完毕,通常劳资双方也会很快拿到仲裁裁决书的。而且,对仲裁裁决书是不可以上诉的,因为仲裁制度中没有上诉,即便员工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有争议,也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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