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交通事故受伤误工期计算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受伤误工期计算是怎样的?交通事故多处受伤误工期计算,是从该受伤的员工接受治疗时开始算起,并且一直到该员工完全恢复,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确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误工期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确定,在要求进行误工费赔偿时,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具体的误工时间,否则还很难获得赔偿。具体如下所述: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包括两个方面的证明:1、治疗期间;2、因受害人身体康复的需要必须的休息时间。该二个部分构成了一般情况下的误工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当然引起受害人持续误工,在这种情况下,误工费计算至受害人定残前的一日。二、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其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在此,有两个问题需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例如有些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后,其所在单位并没有扣发或全部扣发其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而言,不存在或不存在全部误工损失。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没有实际减少的收入就不能获得赔偿。交通事故多处受伤的误工期限,需要医院的治疗凭据,然后是康复的时间点,在这期间的时间都是属于误工的期限的。在要求赔偿工伤费用的时候,是需要误工时间证明的,这是赔偿工伤所有费用的重要凭证。综上所述,劳动者出现了交通事故,他的误工费赔偿是由。相关单位进行赔偿的。误工费时间的计算就是从该劳动者接受医院治疗开始,到该劳动者可以恢复到完全正常的生活于工作当中的日期,但是这个日期也是需要医疗机构的证明来确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在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多久?
      一、在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多久?一般是10天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


·故意伤害致死只判15年重吗
      不重。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主要是看具体情况。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


·注册资本的选择标准是什么?
      一、注册资本的选择标准是什么?企业要进行经营,必须要有一定的"本钱"。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要有必要的财产。我国《企......


·企业调岗变相辞退员工规定是什么?
      企业调岗变相辞退员工规定是什么?企业调岗变相辞退员工规定是按照违法辞退来进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公司调岗变相辞退是不合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必须先与......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具体是什么意思?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具体是什么意思?一、先履行抗辩权是指什么?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


·工伤鉴定等级后厂方不赔偿怎么办?
      工伤鉴定等级后厂方不赔偿怎么办?职工受到工伤后,厂方不按规定赔偿的,可以按照如下步骤为自己维权:1、先申请工伤认定企业作为申请人,在职工发生事......


·行使代位权后仍然不够的怎么处理?
      行使代位权后仍然不够的怎么处理?一、行使代位权后仍然不够的怎么处理?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无预售证销售会引发刑事责任吗?
      无预售证销售会引发刑事责任吗?一般不会引发刑事责任,可以以行政处罚处理,但涉及到诈骗行为的,并达到立案标准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城市商品房......


·合同及信息管理措施是什么
      合同及信息管理措施是什么合同的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包括从合同签订前到合同履行之后整个过程,合同信息管理措施在共同管理过程中是必须要掌......


·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否受法律保护
      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此种融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具体融资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当进行两层审查。第一,应审查是否存在《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