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误工费怎么补偿?

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误工费怎么补偿?(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二)民事诉讼中,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除向法院缴纳诉讼费外,还应当缴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根据该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但不宜过高。生活费用,应按照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计算。误工补偿费,应按照证人的工资或参照同行业的标准计算,无业的可参照证人当地生活水平标准计算。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二、证人经济补偿必须满足的条件证人的经济补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作为接受补偿的主体,证人必须是愿意作证的证人,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无权得到补偿。其二,已经得到证人补偿金的证人如果拒绝作证或者作伪证,将丧失获得补偿的权利,已经支付的补偿金由法院追回;其三,如果证人所在单位已经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相应的物质补偿,法院可以酌情减少补偿金或者不予补偿;其四,对于出庭作证是其职责范围内的证人(如警察),原则上不再享有证人经济补偿的权利。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承担因为案件的类型不同承担主体也是有所不同的,在刑事诉讼法中,证人的出庭作证费用包含了交通餐饮住宿费等等都是由政府进行补贴的,但是民事诉讼法中证人的出庭作证费用皆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的,因此是按照实际情况而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怎样签商品房预售合同
      怎样签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如何签商品房预售合同1、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保护购房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对于欠条可以写成借条么?
      对于欠条可以写成借条么?欠条可以写成借条;但要双方同意才可以;只要有真实的借贷事实发生,原来写的是欠条,现在要把它改写为借条的话,应该重新写......


·2岁小孩车祸死亡赔偿
      2岁小孩车祸撞死能赔偿多少,其实是和成年人一样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客观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


·夫妻办理离婚要用多长时间?
      在我国,夫妻离婚的也是要办理相应的离婚手续,否则的话是不能解除婚姻关系的。但是办离婚要用多长时间呢?这就根据实际选择的离婚方式才能大致确定了......


·销售确认书(一)
      (凭卖方样品买卖)    ______公司为一方(以下简称卖方)________公司为另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双方授权代表友好协商,取得一致......


·2023年法定的丧假是多少天
      法定的丧假是多少天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


·买私募基金要求财产证明吗
      买私募基金要求财产证明吗?在进行购买私募基金的时候,对于投资者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并不是谁想买就可以买的,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购买的。那......


·工伤认定后多久才能出结果
      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被认定部门受理的,此时就可以回家等待结果出来了。但对于很多申请人而言,此时都急于想知道到底什么时候才能知道结果。毕竟只有在......


·哪些情形下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而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所以,法律出于公平的考虑,规定了有关经济补偿金的制度,这对劳动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


·股权转让相关税费有哪几种?
      股权转让相关税费有哪几种?股权转让由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改革等问题的出现变得非常的普遍,常有公司的股东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形式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形式是什么?在这个信息时代,政府信息占据了重要位置,其具有涉及范围广、信息内容权威等特征。正式因为政府信息的重要性,所以要求......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