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即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合同法》也规定了
  自愿原则这一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根据资源原则,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也享有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解除合同。事后协议解除原来的合同,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后达成的解除合同的协议,是一个新的合同,这个新的合同的内容是终止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新合同一旦成立,原合同即告解除。
   二、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即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土地承包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出现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时,约定的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能够履行合同,没有正当理由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致使其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的目的,因此法律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
   五、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即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的农民承包经营,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承包经营,属于乡(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乡(镇)的农民承包经营。如果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则该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当然不能享有对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需要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对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该农村集体机关年纪组织的土地则不能适用)。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做了区别规定,即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取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如果“农转非”户或者迁徙户还有个别成员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有足够的耕种和经营原承包土地的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又没有意见,在承包期届满前,可以不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六、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七、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人没有所有权,但在承包机关内应的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因此,承包人如果死亡,其继承人不能继承承包人的土地,但是根据《农业法》第13条第4款的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第6条规定:“承包人以个人名义承包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山岭、草园、滩涂、水面及集体所有的畜禽、水利设施、农机具等,如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合同由继承人继续履行,直到承包合同到期。为保护集体资产的促进生产发展,对技术要求较高的专业性承包项目,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只有不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只有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集体可收回承包项目,重新公开发包。但死者‘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由发包方或接续承包合同者给予合理补偿,其补偿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八、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荒地,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九、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如:破坏承包土地的地力;乱砍滥伐承包山林;乱开滥采承包地的矿产;为了承包果园的短期收益而破坏果树的长期生长。
   十、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承包方只能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不能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建房、起土、造砖等,否则经劝阻无效,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批准占用的。
   十二、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或税收、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时,应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享有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形如上。无论是哪一种情形,一旦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原本的土地承包关系就不复存在。合同的解除伴随着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面解除。具体案例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专业分析。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一、合同生效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


·公司辞退员工的辞职报告需要写吗?
      公司辞退员工的辞职报告需要写吗?一、公司辞退员工的辞职报告需要写吗?1、公司辞退员工,协议离职,员工不需要写辞职报告。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离婚当事人都不愿意要孩子怎么办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不管是出现双方都想要孩子的情况,还是双方都不愿意要孩子的情况,此时就已经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了争议,那么夫妻就只能通过诉......


·逃税罪与偷税罪的区别有哪些
      虽说依法纳税即使权利也是义务,但现实中有的人为了逃避交税,可能会采取一些违法措施,甚至其中还有会被认定构成犯罪的。这里面,逃税罪与偷税罪,存......


·配偶去世后财产遗产分配有什么规定?
      一、配偶去世后财产遗产分配有什么规定?丈夫死了遗产需要通过合法的继承方式进行分配。在我国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四种继......


·一、辞职不要工资可以随时走吗?
      一、辞职不要工资可以随时走吗?辞职不要工资可以随时走,但正常情况下,辞职要一个月才能走是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强制执行没有钱怎么办
      强制执行没有钱怎么办对于在强制执行的时候,当事人表示没有钱进行支付的话,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对其进行警告,或者是采用其他方式变相执行。第一......


·医疗过错官司怎样打?
      医疗过错官司怎样打?医疗过错官司怎样打?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司法依据。该规......


·本人不在可以过户房吗
      可以。写一份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别人代你处理过户事宜即可。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一方在婚前购房离婚怎么分配
      一方在婚前购房离婚怎么分配离婚后处理婚前买的房产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婚前买房是一方个人支付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不属......


·铜仁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由哪些部门制定方案?
      铜仁征地补偿标准可以由哪些部门制定方案?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