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法规内容是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法规内容是什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法规内容是以小时计酬为主要的方式,并且一般情况下在这种用工的形式之下,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是不能够超过4个小时的,累计的计算的话也不能够超过24个小时每一周。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二、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在实际生活当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也是有着非常明确的劳动合同法当中的规定的,因为毕竟对于大多数的人来说,全日制用工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普遍方式,但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权益也需要进行保障,最低的工资标准也有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金融类合同(一)
      目  录  1)总则                 8)技术训练  2)资本                 9)确立银行设施  3)出资......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二、离婚协议书的形式......


·工程质量工程建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工程建立质量标准是怎样的工程质量工程建立质量标准是检验一项工程是否符合安全使用,且常规合理的首要条件。在如今众多的建设项目中,很多......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条件是什么?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条件是什么?一、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条件是什么?1、投资者或者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


·一、交通事故肇事方有误工费吗?
      一、交通事故肇事方有误工费吗?交通事故中肇事方一般是没有误工费的。作为过错方应该承担对方包括误工费在内的赔偿。误工期间一般较为明确,进行治疗......


·辽宁省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辽宁省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一、辽宁省侵占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


·欠钱不还怎么办电话也不接?
      欠钱不还怎么办电话也不接?为了防止自己的权益受损,借钱给对方时,要核实其是否有能力偿还,是否具有可抵债财产,万一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出借人可申请......


·寻衅滋事逮捕条件是什么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


·根据法律规定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工伤保险条例当中16条所作出的规定故意犯罪或者是醉酒吸毒自杀自残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


·分公司有专用合同章吗?
      分公司有专用合同章吗?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有效,合同专用章只是履行公章的部分职能,只能在与客户签合同时有效。公章代替合同章使用没问题。分公司没有......


·盖过章的离婚协议书可以更改吗?
      盖过章的离婚协议书可以更改吗?离婚协议是可以进行更改的,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只要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