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届满可以受理吗?

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届满可以受理吗?可以不予受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可能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如果在诉讼中,对方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的,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我国法律上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还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和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则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和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工龄和司龄的区别
      ?工龄和司龄的区别现实生活中,我们每天都需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工作。对于劳动者而言,通过进行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以供自身的生活。同时对于某一些单......


·房屋居住权与产权有什么区别
      房屋居住权与产权有什么区别一、房屋居住权与产权有什么区别?1、概念不同居住权,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


·诈骗案20多万要坐几年牢
      诈骗20多万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医疗过错参与度怎么判断?
      医疗过错参与度怎么判断?现如今去医院就诊发生医疗事故不在少数,到底是医院方面的医疗过失还是患者本身责任您都很模糊,法院发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方......


·专利与商标注册有什么区别?
      1.商标和专利的客体不同:专利保护技术内容,包括发明、使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保护商标本身,比如图形、文字、它们的组合或者立体商标。2.商标和专......


·非法集资1亿多判刑几年,非法集资罪有什么行为表现
      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团伙以诈取他人钱财为目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以被看作是非法集资的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国家对非......


·什么是企业融资和股权融资?
      什么是企业融资和股权融资?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融资方式,有些朋友可能会将企业融资和股权融资相混淆,或者简单理解为股权融资是企业融资的......


·广州市是我国一线城市之一,经济发达,工程建设速度非常快。工程
      广州市是我国一线城市之一,经济发达,工程建设速度非常快。工程项目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质量过硬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广州市对工程质量控制......


·唐山职业病鉴定机构在哪里?
      唐山职业病鉴定机构在哪里?唐山市职业病防治院(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卫国北路52号总机:0315-2844455一、请自己先准备好以下资料(......


·公司法人怎么注销公司吗
      公司法人怎么注销公司吗,需要哪些步骤您都知道一个公司的高级管理层通常由公司法人、股东、监事会这三个机构构成。管理层发出的种种决策,关系到这个......


·比较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不同
      比较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不同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