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吗?

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吗?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处理情况有:(一)行政复议1、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申请人对不作为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赔偿等。2、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由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二)行政诉讼1、确认违法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确认判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不宜作出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只能判决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对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判令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情形是行政主体履行作为义务的时机尚不成熟,但未明确告知相对人,相对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判决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行政主体告知相对人暂不履行的理由。2、责令履行判决行政主体没有履行其作为的义务且该义务还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救济方式。从救济的目的来看,责令履行判决是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法律补救,只有责令行政主体全面履行其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义务才能达到这一目的。3、赔偿损失判决一种情形是认定行政主体不作为违法并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应判决赔偿损失。另一种情形是对于不能责令行政主体履行的但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作为,也应判决行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二、行政不作为的特征(一)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其应该保护的法益的一种放弃,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消极性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对其职权职责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怠于履行职责的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义务。(三)程序性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体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积极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四)非强制性行政作为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不自动履行,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不作为本身不具有明确设定义务或剥夺权利的内容,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存在强制执行的效力。公民在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如果行政机关 的工作人员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处理的,具体情况下,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的,可以向司法由相关提交相关音视频材料以及相关证据来要求进行判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受害人死亡后的残疾赔偿金家属可以主张吗
      受害人死亡后的残疾赔偿金家属可以主张吗一、受害人死亡后的残疾赔偿金家属可以主张吗?受害人死亡后家属是不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因人身损害死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条件一、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多种形式: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


·反担保人可以为第三人吗
      反担保人可以为第三人吗现代交易在自己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自己又想要获得自己想要的产品或其他东西,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购买人提供抵押或者担保。......


·离婚协议书的格式怎么写,离婚协议范本
      不管是哪一方提出想要离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都必须要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否则的话就只能以诉讼方式离婚。那么这个离婚协议书的格式怎么写呢?如果你......


·建筑工程留置权存在吗?
      建筑工程留置权存在吗?留置权在中国的法律效力范围其实很广泛,包括的类别很多且详细。但您仔细观察可以发现其中的规律,那就是留置权的法律效力范围......


·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
      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国家在土地使用证有效期的这个问题上没有将城镇土地和集体土地进行特别严明的划分,因为现在有些工厂审批的土地也......


·如果不幸发生事故导致伤残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肇事人进行赔偿。有
      如果不幸发生事故导致伤残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肇事人进行赔偿。有些受害人来说因其受伤程度严重导致其丧失部分或完全劳动力,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还需要......


·寻衅滋事什么时候给下批捕?
      一、寻衅滋事什么时候给下批捕?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14天左右就可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借钱给他人时需要注意哪些
      借钱给他人时需要注意哪些一、借钱给他人时需要注意哪些现在社会,民间借贷越来越频繁,但是很多最后都会变成“欠钱的是大爷”。所以在借钱时,应注......


·高温费可以用假代替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高温费可以用假代替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在夏季高温的极端天气条件下,给职工发高温费是必要的,高温假不能代替高温费,高温费和高温假是可以同时享有的......


·不同情况下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不同情况下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对财产的争夺往往成为离婚协议最难达成的部分,而如何进行房产分割更是一大难点。所以夫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