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和意定监护的区别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意定监护是由法院根据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来造作的监护人情况,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监护人具体情况应当符合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遗赠扶养协议和意定监护的区别是什么?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遗赠扶养协议和意定监护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不同:
遗嘱、遗赠与遗嘱信托均是以遗嘱的形式设立的,从性质上均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和意定监护协议是以协议的形式设立的,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达成合意,从性质上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2、生效时间不同:
遗嘱和遗赠均是以立遗嘱人死亡为生效要件,但是,遗嘱的受益人除非明确表示放弃接受遗产,否则视为接受;而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当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和死后生效相结合,即自协议成立之日即生效,抚养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无需再表示接受遗赠,但是抚养人的权利需要等到立遗嘱人死亡后才能实现。
遗嘱信托的生效需要同时满足遗嘱生效和信托生效两个要件,即同时满足立遗嘱人死亡和受托人承诺信托时才成立并生效。立遗嘱人设立信托遗嘱的同时,一般还要签订遗嘱信托协议以及管理信托遗产、处理信托事务的授权委托书。
意定监护协议自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同时,一般还要签订管理财产或者处理相关事务的授权委托书。
3、受益主体不同:
遗嘱的受益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遗赠的受益主体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受益主体是立遗嘱人和抚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信托的受益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意定监护协议的受益人是立遗嘱人。
4、是否为有偿不同:
遗嘱、遗赠属于无偿的。
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偿且附义务的。
遗嘱信托中的受益人是无偿的,但是立遗嘱人和受托人之间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意定监护,一般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5、功能不同:
遗嘱的功能是为了预防法定继承人之间因为争夺遗产而出现纠纷。
遗赠的功能是为了预防法定继承人、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之间因为争夺遗产而出现纠纷。
遗赠扶养协议的功能除了为了预防纠纷外,更多的是解决立遗嘱人的生养死葬问题。
遗嘱信托的具体功能可以归纳为:避免后人遗产纷争、替代遗嘱优化遗产分配方式、增强遗产规划的可变性与个性化、使财产避免破产法影响、对所负担供养者作适当生活或教育上安排、合法地避免缴付高昂遗产税等。
意定监护的功能在于保障当事人在世时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晚年赡养及死亡后的丧葬事宜。
6、效力不同: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或者遗赠。
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应当结合实际的抚养需要来确定,但对于意定监护的确定,一般更偏向于对监护人的认定上,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如果无法进行协商一致的,则相关的遗赠扶养协议及意定监护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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